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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论纲

  

  (三)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是指轻罪刑事政策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在于:第一,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和谐社会与法治之间这种紧密关系是由和谐的本质与法治的品格决定的。作为法治理念重要体现并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轻罪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具有紧密关系,主要表现在:其一,轻罪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在价值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其二,和谐社会构建能为轻罪刑事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其三,轻罪刑事政策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第二,践行轻罪刑事政策符合刑法谦抑精神的内在要求。一般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包括刑法的经济性、最后性、有限性和宽容性。轻罪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谦抑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轻罪刑事政策的提倡、制定和贯彻实现有利于凸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第三,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客观需要。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匮乏,要求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时,一定要考虑到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要进行刑罚的经济性分析。而对轻罪案件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第四,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预防重罪发生的重要举措。具体理由是:第一,凡是历史上有远见的刑法学家,都特别重视对轻罪的治理。我国战国时代的商鞅就主张:“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第二,只有有效打击社会生活中的轻罪,确保日常社会生活秩序,才能创造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第三,忽视轻罪的治理,则轻罪泛滥,将导致社会的无序化、暴力化倾向,形成严重犯罪的肥沃土壤。


  

  二、轻罪刑事政策关系论


  

  (一)轻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法律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轻罪刑事政策对于轻罪刑事法律具有导向和调节功能。轻罪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主要包括对刑事实体法的导向功能、对刑事程序法的导向功能和对刑事执行法的导向功能。轻罪刑事政策的调节功能主要包括内部调节和外部调节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立法通过轻罪刑事政策调节司法、司法通过轻罪刑事政策调节立法;后者是指对刑事法律与社会状况之间的调节。第二,轻罪刑事法律对轻罪刑事政策具有制约作用。轻罪刑事法律不仅制约着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轻罪刑事政策的合法性根据应于刑事法法理中去追寻)而且还制约着轻罪刑事政策的社会效果(为防止刑事政策被滥用,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的实际发挥应被限定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总之,轻罪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各就各位,互不替代,二者关系的核心是在相互区别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促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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