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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论纲

  

  (二)轻罪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结构


  

  轻罪刑事政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是指社会整体为了预防和控制轻罪而采取的据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轻罪行动的策略、原则和措施的总和。其核心内涵是“轻”或者“从轻”。这里的“轻”是相对于重罪而言的,是指“轻罪轻处、轻罪轻罚”。比如对于轻罪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判处较轻的刑罚等。由于轻重不同的犯罪具有轻重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于轻重不同的犯罪给予轻重不同的惩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同自然科学中的公理一样,其中并不蕴涵多少刑事政策的因素。正如林山田教授所说:“事实上,针对重大犯罪或无可矫治的行为人要从重科处,从严处遇;相对地,对于轻微犯罪或具有矫治可能性的行为人要从轻科处,从宽处遇,这只是一种具有概括性与常识性的认知。”而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以“轻轻”为核心内涵,这里的“轻轻”是相对于传统的轻罪治理措施而言的,是指“轻罪更轻”。举例说明: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和盗窃十万元的盗窃罪来说,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较盗窃十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轻,这不能称为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而是广义上的轻罪刑事政策,但是,由于某些功利因素或者社会原因的考虑(如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等),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较通常的惩罚更轻,就是狭义轻罪刑事政策思想的体现。据此,本文认为,所谓轻罪刑事政策(狭义)是专门运用于轻罪的政策,或者叫做“轻轻”刑事政策,具体是指对于轻罪在刑事立法上尽量施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尽量施以较快处置、较轻处罚,对于轻罪服刑人员在监狱处遇中尽量给予低惩戒度处遇、开放式处遇等更加人性化、人道化、个别化、社会化处遇,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刑罚严厉性,从而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体现国家宽宥、慎刑情怀的轻缓的刑事政策,即“立法更宽缓、程序更宽简、处罚更宽和、处遇更宽松”。因而,本文所说的轻罪刑事政策仅指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它是近代轻缓化刑事政策的一个类型,是世界上两极化刑事政策中“轻轻”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主要载体。如果说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是实然的刑事政策的话,那么,本文所说的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就具有更多应然的刑事政策的成分。


  

  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就是轻罪刑事政策系统各要素的组织、结合的形式。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包括个体结构和群体结构两个层面。个体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是个体轻罪刑事政策主体、目标、手段、对象等诸要素的有机组合。群体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又可以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前者包括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轻罪刑事政策;后者包括轻罪刑事立法政策、轻罪刑事司法政策和轻罪刑事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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