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

  

  五、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与死缓、无期徒刑衔接问题之立法构想


  

  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本身是一种制刑行为,是对法定刑的一种配置。法定刑配置所根据的理论应当是“既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当又恰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把握由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14]从有期徒刑上限设置应适应死刑限制需要的角度来讲,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首先应当符合刑法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原则,既要兼顾报应又要考虑功利;其次要能够与死缓、无期徒刑三者充分合理衔接,以便通过适当扩大死缓、无期徒刑和长期徒刑的适用而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再次需要实现刑罚本身所需要的恢复社会公正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面对人的寿命不断增加、犯罪的年轻化及犯罪率居高不下,我们在应对措施上不能简单、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模式,不能忽略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决定了我国的有期徒刑上限设置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相同。


  

  我国不少学者对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发表过有价值的意见。有的学者建议单罪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0年;[15]有的学者则主张将单罪有期徒刑提高到20年,但数罪并罚则不超过25年;[16]也有学者提出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17]


  

  笔者赞同将单罪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至20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时的上限提高至30年。首先,现行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与无期徒刑、死缓之间相差悬殊。例如,一个20岁的人犯罪,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时仅有35岁;若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理论意义上讲则可能终身服刑。这样两个刑种的衔接便显出较大空档,不利于做到罪刑相称。若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至20年,则可适当弥补此立法缺陷。其次,我国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维持。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数罪并罚仅仅比单罪有期徒刑的上限多出5年,其差距实在太小。这意味着我国数罪并罚所打的折扣更大,其犯罪预期刑罚成本变小,所享受的犯罪收益更大。因此,在适用数罪并罚时,为体现相对的公正,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也应当相应提高。另一方面,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也不能过高,若达到30年以上就和无期徒刑在实际上没多大分别了,从而模糊了两者的界限,背离了刑种衔接的要求。因此,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至30年,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超长而上限偏低的缺陷,又能在执行数罪并罚时,有相对较大的伸缩余地。


  

  笔者在此就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及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衔接问题,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条文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