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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

  

  四、我国有期徒刑上限提高之可行性


  

  (一)与国外有期徒刑上限相比仍有提高空间


  

  世界各国的有期徒刑上限规定不尽相同,譬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0条规定,“长期监牢”的上限为 30年。美国的普通监禁刑的上限每个州的规定都不尽相同,譬如,在美国的圣路易斯州曾作过1002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洛杉矶警察局兰帕特分局退役警察、35岁的威廉。弗格森因冒充警察进行突击检查,参加入室抢劫40多起,被判处有期徒刑102年。[6]法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有期重惩役” 的上限为30年。意大利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上限为24年(第23条),在具有一项或数项加重情节或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0年(第64条、第66条、第78条),但是,“当对于数罪中的每一项犯罪均应科处24年以上有期徒刑时,适用无期徒刑”(第73条第2款)。波兰的最高有期监禁为25年。瑞士刑法35条规定,“重惩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为20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可延长为终身刑。” 澳门新刑法典第41条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25年,在例外情况下最高可达到30年。 [7]


  

  不少国家和地区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20年以上,甚至有的国家对有期徒刑的上限未作限制,数罪并罚时可达百年、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事实上“无期化”。这种规定也并非全无道理,它至少表明了对特别严重犯罪的否定性评价。虽然这些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是建立在其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上,但其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有期徒刑上限的设置相对来讲还显得偏低,而且从死刑限制角度来看,我国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不利于同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合理衔接,从而使死缓和无期徒刑难以起到其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应有的刑罚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民众刑罚价值观念已发生较大变化


  

  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决不是立法者可以恣意为之的事情,它必然受到人们刑罚价值观念的控制。当前,我国民众大多还不赞成废除死刑,但对于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多还是理解和拥护的。在新的形势下,对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对其处以死缓或无期徒刑,是符合多数民众之愿望的。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民众对自由刑的看法也有了很大改变。几千年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漠视自由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很大冲击,越来越多的民众意识到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8]即作为强行束缚人身自由的长期徒刑在民众所能体验到的威慑力几乎是可以同死刑相比的。我国现在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得到空前发展,人们对自由的渴望与珍惜程度也愈来愈高,民众的刑罚价值观念已潜移默化地进行着转变,为限制死刑和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奠定了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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