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环境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指环境的有序性,该有序性是由环境组成要素的个别化和协同化共同体现。首先环境在静态上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非生命物质组成,环境的组成要素如果是杂乱无序地堆积在一起,而彼此之间毫无联系,作为环境的整体概念则无从产生,而这种联系则是要素之间通过生态系统的功能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来实现。环境的组成要素和要素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流形成环境的秩序。这种秩序在受到强大的外界压力之间会保持稳定,环境安全的客观含义就是环境秩序和时间维度的结合。客观意义上的环境安全相对于主体即人而言,是一种外在。离开人的需要讨论这种外在,对于我们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将环境与人的主观需要联系起来。环境对人存在两方面的供给:一是环境为人提供物质生活和生产资料,也就是生理需要,二是满足人对外在相对有序和稳定的要求,也就是安全感的需要。环境的有序和稳定又为生理需要的满足提供持续性的保障,所以环境安全满足人多层次的需要。但是,环境安全又受到来自从环境中来却具备改造环境能力的人的威胁,于是环境安全和人的关系就处在矛盾的状态之中,一方面,环境安全是人的利益的依靠,另一方面,人的利益膨胀存在破坏环境安全的可能性。这对矛盾的存在提出了对在这对矛盾之上建立权威性力量的需求,这种权威性力量,就是环境法。


  

  环境法尽管是由人依据环境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制定的,但环境法一旦制定并颁行就变成一种独立的力量,成为平抑和调节环境安全和人的利益之间矛盾的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对环境法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并且注定是以人的利益为中心,所以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可以表述为环境安全,这里的环境安全包含主观和客观两层含义。如果仅指客观含义,环境法的价值就体现为生态价值,人在环境中将被贬为与动物和植物以及其他生命形式完全平等的普通一员,从而将人的主体地位丢失。


  

  环境法的价值与其他法的部门一样应该首先定位为人的利益。不同法的部门对人的利益的实现至少存在两个差异。人的利益种类和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对某些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的方式可能比较单一,而对其他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方式会比较复杂。从这种意义上,法的不同部门的划分可以依保障利益的不同和利益实现方式的差别而进行。


  

  人的利益有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环境利益之分,利益的实现方式则有自我实现和社会实现两种方式,实现方式的划分不是从非正常和最终意义上,因为无论是自我实现和社会实现一旦遇到阻力时,国家也就是公权力的介入就成为最终的保障和恢复正常状态的救济手段。自我实现不需要外部力量(含他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积极作为,社会实现只有主体在社会其他主体(他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积极作为下才能完成,社会实现的方式比较多,有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平等主体的交易,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为,还有国家的干预。环境利益只能通过社会实现,且只能是社会组织和国家的协同来达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