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姓名权的人文价值
姓名权的行使对象是姓名。姓名不仅是个体或群体的符号,而且具有一定的人文价值。
1.人与姓名相同一。德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认为:专名既有所指,也表达意义。两个专名所指对象虽同,意义却不一定相同;而在两个专名的意义相同时,则其对象必同一。与弗雷格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罗素(B.Russell)在承认专名有意义的前提下,认为一个词义如果对指某种客体,就是代表这个客体;而被意指、被代表的客体,就是这个词的意义,即专名的意义即其所指称的客体。[5]基于前述研究结论,姓名与姓名指称和代表的人是同一的。即某一姓名指称代表某一人,某一人定会映衬出某一姓名。另据我国战国时期关于“名实”的论争结论来看,名与实要统一。如《管子·九守》篇载:“名生于实”、“循名而督矣”、“按实而定名”、“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公孙龙在《名实论》中认为:“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在,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姓名不仅具有分辨指称和代表自然人的功能,而且具有“循名责实”的功能,即姓名是自然人的身份象征,姓名之下蕴涵了自然人的自然风貌和社会定位。正如荀子在《正名》中所述:“名无固宜”,“约定俗成为之宜”。当姓名为社会认可和接受后,姓名即为人的代名词,是身份、能力、品行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表征。故侵犯姓名权,即是对人的侵犯,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2.其次,人与姓名相同构。人如其名,名实相符,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因为,姓名在最初建构时,融入了相应的人文追求:一是姓名的社会性别建构。自古至今,命名包含着性别差异,而用名包含着性别塑造。如汉族传统上的男女人名在意义上均有区别,即女性的人名多用阴柔委婉之字,如女性字、花鸟字、闺物字、粉艳字、柔景字、珍宝字、柔情字、女德字;男性的人名多用英武博大之字,以表抱负、意愿、操守、长生不老、生官发财、与众不同。[6]上述用词不仅表达了性别的差异,而且也表达了蕴涵于性别之内的不同价值追求和道德定位。二是姓名的深远寓义建构。姓名并非单纯的字词组合,而是具有符号意义和引申意义的结构。符号意义即姓名的直接意义或概念意义,而引申意义则是姓名的潜在意义或实质意义。姓名的符号意义与引申意义通常是相互交织和相互转化的。尤其是当姓名的“直接意义随着时光流逝、空间推移而变得模糊,不经过一定的阐释、解读,尤其是联想,就不能达意时,它就成为引申意义。此外,由于姓名解读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姓名的直接意义和引申意义也会有不同表现。”[7]三是姓名的情感旨趣建构。姓名的情感旨趣建构在于姓名所具有的心理期待、情感表达、情绪反映及意志表露。命名者通过命名,表达了命名者的价值追求和期待愿望;用名者则通过用名,表达了用名者通过被命名所承接的价值追求和期待塑造。故命名、用名和改名,均是命名者、用名者、改名者在姓名载体上所进行的情感及心理表达、意志及价值定位。四是姓名的集体道德建构。姓名具有社会记忆的功能,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跨越时空、种族、文化等被久远记忆。凡被久远记忆的姓名具有“类名”或“准公名”的性质,它是特定的时代、道德、文化及评价标准的产物。例如,雷锋是特定时代的记忆符号,具有助人为乐、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义和社会记忆联想。提到雷锋,社会中人便会联想到特定时代、特定人物以及特定时代所褒扬的特定人物所凝聚的思想品质及道德追求。正如提到鲁迅,社会中人会联想到“中华民族的脊梁”、“弃医从文的战士”等社会评价。提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便会联想到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和思想品质等。当然,雷锋、鲁迅、毛泽东、邓小平等姓名已并非原来意义上的自然人的标志符号,在注入相应的社会活动和社会评价后,上述姓名便脱离了原有意义上的姓名系统,成为时代的标志、集体的记忆、道德的典范、崇尚的价值、追求的目标、努力的方向、仿效的楷模,甚至是民族的精神家园与灵魂的依归,成为社会记忆中的“类名”或“准公名”。因而,姓名的集体道德建构是在超越时空、个体、种族、文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社会中人的精神旨趣与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