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国的医疗保险,从性质上说,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和自愿的个人保险(互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体制。法国的健康保险立法规定:全体国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雇员、公务员、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均受国家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必须参加该国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以行业为基础,大致分为利用者保险、自营者保险、特别保险、农业人口保险等4种类型。投保者保险费由征收机构(ACOSS)负责征集,所收保险金中国家级归全国利用者医疗疾病基金(CNAMTS),地方级归地方疾病基金(CRAM),县级归初级疾病基金(CPAM)运营。它们为非营利性机构,具体负责登记受保者、支付医疗补助、报销医疗费用,同时也支付生育、工伤事故、残疾及遗嘱医疗补助等。
在这种医疗保险制度下,法国人可以根据这4种保险类型选择投保,并按规定支付保险金。医院按其诊疗能力和规模分为地区中心医院、一般中心医院、中心医院、地区医院、特殊医院(收治癌症、精神疾患等病人)、短期和长期疗养设施。这些医院24小时都能够接收患者。[4]当病人就诊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70%的费用,剩下的30%部分由病人自理,但病人如参加了其他个人医疗保险(互助保险),可以从此保险中获得补偿。住院时也一样,80%的费用由社保支付,余下的20%自理,或由互助保险补偿(以参加互助保险为前提)。药品报销的比例大体也差不多,但不在保险之列的急需药品只能报销35%,而无可替代的昂贵药品,则可以报销100%。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大型手术、工伤、职业病等,手术费用也可以获得100%的报销。[5]另外,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也可以全部免费(法国法律共规定了30种这样的重大疾病)。法国的医疗保险采用事后报销制,即先由患者向诊治医生支付医疗费用,再凭收据向本地的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协议后的收费标准报销。
法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各种社会性基金资助、企业雇主和员工的交纳等途径。政府补贴部分,自从1995年改革以来,开始逐步减少。但政府以机动车附加保险费、石油及制成品税、烟草酒精税、医药广告税等特种税收的一部分予以补助。雇主和员工交纳的保费占工资收入的19.6%,其中,个人为6.8%,雇主为12.8%。雇员的保险金由雇主从工资中统一代扣代交。养老金领取者交纳其养老金的1.4%-2.4%,失业者则交纳其所领取的最低保障收入(失业救济金、培训津贴等)的1%-2%,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第一,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长。注重高福利的结果,造成了部分患者滥用保险、滥用药物、滥做检查等医疗服务需求过度膨胀的现象,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占GDP的比例越来越高。1950年为3.4%,1990年为8.8%,现在已经接近12%。[6]第二,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竞争和利益约束。比如,法国的医疗保险法制尚未完全统一,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主要人口之外,还有一些行业的内部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偏少,共济面小,随着行业的衰退,老人过多,新人太少,其保险偿付也成为了问题,如煤矿行业就是如此。又如,由于在医疗保险的供应方、需求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协调、控制和约束机制,因而出现了过度需求和过度供应,而让支付方承受巨额费用的现象。第三,卫生资源利用率比较低。法国每千人口拥有医生数量仅次于德国,高于美国、日本和英国等,每千人口的床位数也居于欧洲前列,但由于大城市的医生数量过多,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医生短缺,导致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第四,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赤字严重(1996年时就已经达到341亿法郎,2007年进一步达到117亿欧元)。与此同时,其经济增长则相对缓慢(1975年以后一直徘徊在2%-3%)。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加上人口的严重老龄化,使法国的医疗保险陷入了一个比较困难的境地,并促成了其对医疗保险法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