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兴昌案”还未平息,“爱滋女案”又起波澜,再一次使得网络诽谤成为了大众的焦点。其基本案情如下:
被害人闫德利(女)与被告人杨勇猛原系男女朋友,2009年6月,因两人感情不和,闫德利提出分手,杨勇猛因此怀恨在心。同年8月,杨勇猛将两人同居期间拍摄的裸照与不雅视频做成传单在闫德利居所附近传发,并在网络上以闫德利的名义发布、传播。随后,杨勇猛还捏造了被害人患有艾滋病并与数百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内容在网上传播,并将其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作为“嫖客”公开(其中多与杨有过节)。截至2009年10月底,该诽谤内容的相关帖子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共可查到157000余篇,新闻达6400多条。这些给闫德利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造成了他们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并给被公布手机号码的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麻烦。2010年4月9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诽谤案件在我国虽早有发生,但通过诉讼解决的却并不多。近两年,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诉讼手段开始更多地被人们使用,而介于网络诽谤的特殊性,公诉也开始被引入此类案件。而在国外,此类案件也在近年呈井喷之势:
2009年8月,英国伍斯特郡刑事法庭审理了18岁的凯莉·赫顿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的案件。[5]自2005年开始,凯莉就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诋毁她的同学艾美莉·摩尔。随后的几年中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在Facebook上威胁要杀死艾美莉。最终,法院认定凯莉诽谤与恐吓罪成立,但因年龄原因以及危害后果较小,凯莉被判进入青少年教导所三个月,并被勒令之后的五年内禁止以任何途径(包括网络)接触被害人艾美莉。
同年同月,另一起涉及青少年的网络诽谤案件接踵而至。英国柴郡一名15岁的女孩梅根·格兰因不堪忍受社交网络Bebo上他人的恶意中伤而服药自杀。该案件目前仍然在调查之中。
而加拿大名模特丽斯卢拉·科恩的案件又给了我们不一样的启示。2008年08月,一位网民在谷歌旗下博客平台Blogger上匿名开博,并公开发表对科恩的侵犯性言论。这篇充满了讽刺性和攻击言论的博客一经发表后,立刻成为网络上的热门点击博文。该博客短时间内也成为风靡网络的热门博客。来自谷歌的统计数据显示,对关键词“Liskula Cohen”和“Skanks in NYC”的搜索量大幅飙升。而科恩本人,因为这篇博文的风靡,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科恩随后将谷歌告上法庭,要求谷歌关闭该博客,并公布博客作者身份。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日前曼哈顿高等法院判决谷歌败诉,并勒令谷歌立即关闭该匿名博客,同时公开匿名博主的身份。
网络诽谤案件的匿名性普遍较高,被害人难以查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往往成为了此类案件诉讼的最大障碍。此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或许给我们提供了除了公诉外的另一条途径,那就是对网络管理者提起诉讼,使其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