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其二,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诽谤犯罪不但具有上述匿名性,还有着传统诽谤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传播速度与广度。例如近来广受关注的西安汉中“韩兴昌诽谤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了大量不利于被害人的虚假言论,从而在短短几个月中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直至澄清事实数月后,危害仍没有消失,甚至还在扩散。[3]再如美国Stratton Oakmont v. Prodigy Svcs.Co.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仅通过网络留言板发布了其捏造的事实,就致使被害公司短期内业绩大幅下滑。[4]


  

  其三,成本低廉。网络诽谤还具有低成本性。如上述几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付出少量的时间、精力,并借助些许网络资源,就轻而易举地达到了诽谤他人并给他人名誉、人格乃至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微乎其微,这也是传统诽谤犯罪所无法企及的。


  

  其四,危害难以消除。网络诽谤的危害影响传播速度极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却又是缓慢和困难的。很多案件,即使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澄清,甚至行为人也已承认所发布的诽谤内容为虚假的,诽谤的危害结果也会在很长的时间内继续传播,持续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而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受损害的名誉也很难得到实质上的恢复。


  

  显而易见,由于网络诽谤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诽谤的诸多特点,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一般性自诉规定就很难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诽谤的上述特点,将网络诽谤适当地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而对网络诽谤犯罪适度地实行公诉,可以更好地解决前述问题。然而,如此一来,必然引发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担忧。所以从各有关方面严格把握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成为网络诽谤之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重点,同时这也是网络诽谤案公诉较自诉更需要重点把握的。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网络诽谤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已有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中外这类案件数量均增幅明显。一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整个网络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原先默认的网络规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韩兴昌案”在前文略有提及,该案是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虽然网络诽谤已经屡见不鲜,但真正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更加罕见了,在陕西省实属首例。因此,该案一经审理,即在全国造成了轰动,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案的简略案情如下:


  

  2007年10月,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的部分装修工程,之后两公司就竣工期限与付款问题发生了纠纷。2008年5月,两公司协商未果,并发生轻微冲突。随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雇用数人在万邦广场附近多次拉出带有对万邦公司具攻击性言语的条幅并对广场工地进行骚扰,致使附近交通堵塞,万邦公司施工项目也被迫停滞。5月底,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并在网络中发布了诋毁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海明的几个帖子,这些帖子迅速传播,并对杨海明及万邦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2009年11月24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韩兴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杨海明以及万邦公司的利益,构成诽谤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事后,被害人杨海明表示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查明诽谤者的身份是该案不能自诉的最重要的原因,若不是最终通过公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还真不知道如何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