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空白罪状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加明显,在规范内容的理解上需要有别于传统刑法
传统大陆法系讲求体系和逻辑,基本上大陆法系的做法就是将法律事实概念化、类型化,然后借着解释去实现规范目的及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律概念有价值储藏的功能,法律概念具有相对性。但是,过度类型化忽视规范目的乃致和价值剥离,是以在既有类型不能妥当说明某些社会现象时,更应思考是否有采取其他类型的可能性,而空白罪状作为该其他类型的规范模式,对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事项,往往只能采取抽象性的规定,对于规范要素的具体内容则完全需要司法者通过解释或者根据社会相当性加以准确理解,这就使得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加明显,规范弹性具有更大的空间。因此,在援引部门法规对空白刑法要素进行规范判断时,需要注意到经济行政专业领域的特殊性,以准确理解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弹性。
(三)部门法规的易变性和片面性导致空白刑法规范出现未计划性,具有偏离立法的倾向,应当避免行政权力的刑法实质化
空白刑法规范补足构成要件所需援引的部门法规存在易变性和片面性,这直接导致空白刑法规范出现未计划性,行政权力的刑法实质化使得空白刑法规范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一定程度上偏离立法原意。部门法规的易变性表现在其立法程序没有刑法严格,其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经常进行变更,对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前置规范也予以相应调整;片面性表现在部门法规进行变更时,基于部门法的视角和利益驱动,往往无视其调整内容的普适性以及规范内容与刑法具体条文的科学协调,并且不考虑刑法整个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在体系和谐。直接出现的结果是,虽然有利于空白刑法规范进行必要的社会现实化,但是也存在可议之处:第一,行政权力在实质上刑事化,某种意义上行使了刑事司法解释权,甚至逾越了刑法立法权;第二,部门法规的变更时常偏离立法原意,导致空白刑法规范呈现出未计划性,不利于刑法分则体系的协调和刑法体系内的规范同一性。
(四)空白罪状的规范内容应进行刑法的独立判断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对于罪刑相关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加以类型化,这种类型化是根据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决定的,其也是立法原意和刑法目的解释的界限。空白罪状的援引法规,在与刑法的罪责条款相衔接时,往往具体规定的是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规范内容,[2]因此,在就空白刑法规范进行相关刑事裁量过程中,必须注重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防止规范解释的从属性,进而才能有效避免行政部门法规实际上直接补足刑法的犯罪构成。这是因为,刑法作为惟一规制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具有独立的规制对象和范围,具有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独立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机制。[3]此外,进行刑法的独立性判断时,还必须考虑空白刑法规范的规范保护任务,如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明确的现实化法益,犯罪构成要件即不存在齐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