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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属性的行政法学分析

  

  (三)从行政诉讼的范畴分析,公益诉讼应该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


  

  通过以上其他诉讼模式类属的排除分析可以说明,公益诉讼应该类属于行政诉讼,而且从积极层面分析,公益诉讼更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意。


  

  第一、行政机关的自身职能特征,使行政公益诉讼成为必然。我国政府没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的历史,其职能从建国初期就一直很庞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一直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能,权力干预范围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全部领域,扮演者全能政府的角色。尽管近年来政府开始向宏观调控转型,但由于法律传统的积习、福利国家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行政权的触角仍然延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亦呈现膨胀趋势。行政法原理告诉我们,无论是哪类主体对公共利益产生了侵害,以促进社会福利为主旨的行政机关都负有矫正的责任。行政权的单方面性、主动性以及与社会接触的全面直接性,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最简便、快捷和经济的。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的特性,它完全可以及时有效的预防、阻止、制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利,民众应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社会公益。


  

  第二、行政机关需要公益诉讼来监督其行为。以环境公益保护为例,通过立法加强对政府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调整,建构比较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最有效的解决环境损害侵权这一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新型侵权问题。引起环境公益侵权的因素不仅有一些企业的生产活动,还包括其他一些人为原因,诸如都市居民的活动、农业活动、山村、原野等的开发在。[24]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背后,多数都隐约有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影子,如行政机关违法进行环境资源规划、环境资源使用权审批及土地征用;行政机关与污染企业勾结,放任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符合法定的环境管制权限的要件时仍不行使其法定职权等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类特殊的环境资源侵权行为,由于其大多是宏观性、多次性、广普性行为,因而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更多更大的影响,即往往引起或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大变化、长远变化。[25]传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于事后的救济和惩戒,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在特别情形下提起这种诉讼不必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的,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提起诉讼。从社会效果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际上是用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最大范围的社会利益,节约了社会的资源。


  

  第三、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角度,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20世纪以来行政权的扩张对当代世界各国的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如果在行政扩张的同时,没有继续加强对社会基本利益的保障,没有稳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那么行政权的扩张只能是社会公权力堕落的表现。


  

  一方面,从我国行政权的发展情况看,行政权的扩充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要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立法机关的控制,但是社会发展太过迅猛,政治上层建筑愈发跟不上,越来越多的新生社会关系需要规则、制度的调整。应时所趋,疲惫不堪的立法机关,通过“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方式,使得应是处于法律执行者地位的政府揉入了以统筹兼顾、利益平衡为特征的立法权能,使其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自由裁量权,原本已经触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权力更是呈现出了一种膨胀的趋势。尽管有着“职权法定”、“法律优位”、“法律保留”的原则束缚,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阶段,因而立法机关的立法经常迟到。这使得原本就缺乏相应制约机制的行政权,处于了更加容易恣意行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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