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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我国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尚存有待完善之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的进行。


  

  一、专利评估制度


  

  由于专利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专利在证券化的过程中的收益现金流较难确定。这就要求能够对专利权价值做出相对较为准确的评估。专利权评估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遵循适用的原则与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证券化的专利权进行估价的行为。在专利权评估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由资本、产权、劳动力等组成的资产市场与由专利技术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流通媒介所组成的技术产权市场。在专利权评估时,还应将专利权的价值与其他要素资产进行分离,对专利价值进行确定。专利价值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专利成本价值,主要是企业或其他主体进行专利技术研发的费用以及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权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和耗费的资产。(2)专利替代价值,是指一项专利权的使用对其他要素资产的影响。(3)专利权的收益价值。专利权的使用对于企业经营的最终影响以及对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预期收益上。在专利权评估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影响专利权价值的一些重要因素:(1)技术因素,如果被证券化的专利的技术处于高新技术中的尖端,则评估较为复杂,如果仅涉及普通技术领域,评估难度则会有所降低。(2)专利技术更新周期。专利更新周期越长,替代技术的出现也相应较晚,投资收益也会相应延长。


  

  根据2009年中国评估协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评估办法中,对专利权评估规定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成本法是以重新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而使用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存在着在进行评估时由于需要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在评估资产时容易出现重复与遗漏的问题。市场法的使用需要一个活跃、公平交易的市场和可比参照物。这种评估方法虽然具有易于掌握、适用面广、最能体现资产的现行价值和参照物已经包含了经济性贬值等优点,但却存在着受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收集资料工作量较大、参照物选择的主观性较大、容易受到评估人员主观影响的缺点。收益法在发达的市场环境下,应用范围较为广泛,但使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对象要具备独立计算预期收益能力、未来收益能够以货币计量和未来收益应考虑风险收益这三个条件。在评估的过程中,资产的价值还要取决于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剩余经济寿命等参数,而对这些参数的确定也是收益法的使用难点。从上面对目前我国的法定评估方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仅仅运用这些方法较难对被证券化专利的价值做出准确评估,但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专利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是专利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可考虑在我国的评估制度中赋予其他评估方法以合法性,笔者建议,可将实物期权法列为法定的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对将要被证券化的专利权存在不确定性时的作用较大。在对被证券化专利的价值评估时,使用实物期权法就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实物期权法是将专利权视为一项期权,对专利权未来收益进行评估的方法。企业取得与实施专利权,其实质是对自身发展的投资,专利权的价值就是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机会的价值,可运用期权定价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估,得出较为准确的结果。在使用这种方法评估专利时,关键的问题是对数据的采集与相关参数和变量的评估与测算,鉴于此,可将提供评估中涉及的必备数据设定为数据拥有人的法定义务,以保证实物期权法的顺利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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