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部犯罪事实的量刑基准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基准刑既是基本犯罪事实的基准刑罚量,也是计算其他犯罪事实刑罚量的基准。在与犯罪事实相关的量刑情节对刑罚影响量的衡量中,基准刑又是该量刑情节的量刑基准。
(三)是部分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量刑基准
非犯罪事实对案件量刑产生影响主要出于预防需要和司法效率两个原因。从《量刑指导意见》列举的非犯罪事实影响量刑的情况来看,法定或酌定的非案件事实的量刑情节都规定了基准刑的一定比例值为刑罚的影响量。如犯罪之前的前科、累犯等非犯罪事实情节,犯罪之后的自首、对被害人赔偿等非犯罪事实情节的影响刑罚量规定。
另外,还存在部分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非案件事实没有被规定在意见中,最典型的就是刑事政策事实(当然,刑事政策是否能被归于量刑情节范畴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从刑事政策对具体刑事案件影响来看,刑事政策是可以被归于个案的量刑情节)。刑事政策对具体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形势的需要,刑事政策经常会对打击刑事案件提出调整要求,如一波又一波的严打刑事政策,对同一犯罪行为提出了高于一般时期的量刑标准。这一调整标准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体现,是否受到基准刑的基准就不得而知。且基准刑将具体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缩小到尽可能的量值幅度内,使法官自由载量的范围有限,可能满足不了刑事政策对刑罚调整量的需求。因此,基准刑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是量刑的综合基准
基准刑一身兼二职,既是刑罚的计算基准,又是量刑情节的度量基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这种关系:一般宣告刑=基准刑+基准刑×各种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基准刑×(1+各种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即,基准刑是《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所包括的量刑情节的计算基准和度量基准,也是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事项的总度量基准。
因此,从基准刑功能来看,基准刑制度并不是刑罚制度本意所追求的最合理的制度,其所表现的片面价值追求和僵化的计算方式,是制度发展过程中对刑罚影响因素的临时妥协。也正因此,一些刑罚制度发达、最早启用量刑基准制度的国家已经始重新审视量刑基准制度,比如美国的《量刑指南》已经被停止适用,仅具有参考咨询价值。[17]
四、基准刑的基准功能之二
前述分析了《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的基准功能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但所规定的基准功能是否合理,还要根据基准刑对应的基准事实与被基准事实所反映出的刑罚关系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