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西方国家的被害人研究,当然最显著、最易于借鉴的就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和制度构建之理论,这些理论与被害人救助立法和司法实践息息相关、紧密互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的被害人经济补偿制度和被害人司法参与权利体系,都是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论推动、指导的结果。然而,仅仅关注刑事司法领域对被害人研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也容易导致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相关救助制度设计的混乱,这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刑事司法领域的被害人研究本来就是多元主张的争议格局,各种观点针锋对立、立场各异,难以取舍。如虽然各种研究都承认被害人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一席之地,然而这一席的地位到底有多重要尚存争议。激进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的独立主体,同检方、辩方平起平坐,而更多的观点则否认被害人的独立地位,认为这样会使得控辩失衡,必然侵害被告人的权利。{5}此外,恢复性司法是以被害人为中心还是以争议解决为中心、被害人是否应该成为主导庭审之一方主体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如果只局限在刑事司法领域本身来研究被害人,面对多种互相冲突的观点,容易无所适从。
第二,要想在多元差异的各种被害人刑事司法理论中明确立场、抉择观点,必须要超越刑事司法领域的狭窄范围,探讨作为被害人刑事司法研究基础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以研究被害人原因论为内容的被害人学及更基本的人格权利论问题。纵观西方国家被害人制度的发展史,被害人问题的提出正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学蓬勃发展的结果,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研究之发展也是被害人学中以多重被害化(Multiple Victimization)或三次被害(Triple Vic-timization)为核心的被害化理论(Victimization)发展的结果。被害人学的最初研究发现表明,如果对被害人缺乏关切、被害人权利未能得到妥善之保护,被害人第一次受到的犯罪侵害不仅得不到弥补,反而会继续受到第二次(犯罪后再被害)和第三次被害(程序后精神损伤),被害人将可能成为被害标签诱导犯罪或干脆转化为犯罪人,而这些都将会进一步助长犯罪之发生。因此,对被害人之研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之研究的呼声日益高涨。{6}三次被害理论也旋即成为被害人学的基础理论,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正是围绕着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反复被害的危害或者可能性而展开的。其中传统刑事司法进程正是三次被害化过程的重灾区,改造刑事司法程序以保护被害人免受反复伤害即顺理成章。此外,三次被害理论也是人格权利运动发展的结果。被害人同被告人一样,同样应该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7}与被告人在西方享受到的倾斜性权利保护不同,被害人的人格权利往往被忽略。刑讯和庭审中的犯罪再现过程,正是被害人不得不重温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伤害的过程,由此造成的身心二次甚至多次被害往往被刑事追诉的目的所掩盖,导致被害人人格权受到反复伤害。因而人格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也要求正视刑事司法中的反复被害化情形,通过减少三次被害的可能性来保护被害人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