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上述世博会案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在《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一书中将公民参与技术分为了两类,一是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民参与,一是以增进政策接受性为目标的公民参与。[12] 由此可见公民参与方式是一套完整的体系,政府要针对不同政策制定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参与技术和方式。完善公众参与应该做到: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首先要加强立法,明确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范围,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其次,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性规定。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公民制度化参与渠道,落实信访制度,充分发挥其公民参与的作用,使其不流于形式。
3、健全听证制度、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人大旁听制度等新的公民参与渠道和方式,并使这些新的参与渠道和方式制度化。
4、充分发挥公民团体的作用。公民团体是公众与政府信息沟通的主要渠道,也是二者之间能够真正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媒介。它将民众的呼声传达给政府等公共管理者,以此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压力与影响,如各级的工会组织、妇联、行业协会等。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公民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这主要是由于它自身的半官方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公民团体不仅有行政级别,而且多从属于某些行政部门,所以它们更多的是服务于政府等政策制定方,而不可能站在公众的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因此,实现公民团体的去行政化,使之成为公众参与到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渠道,才是公民团体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政府应该首先发起决策问题,而不是被迫为问题推动
这方面,台北垃圾处理公共政策案例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其通过首先提倡垃圾分类处理,最终达到了“垃圾零填埋”,赢得了市民的拥护。这一举措的好处是:
1、由管理者来发起行动,将产生更多有效的决策,具备更多的引导问题走向的能力,最终达成一致性决策。
2、管理者采取先发性行动还可以保证政策问题的界定,提高各方对问题解决方案的满意度。反观各地政府的一些做法,无论是瓮安事件还是陇南事件再到吉林通钢事件等一些群体事件,起因都是在政府控制范围之内力所能及的事情,结果却导致了政府在事件处理上的被动,政府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社会秩序混乱,最后只能“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