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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五)实施区域协作立法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了几个以地域为标志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协议。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盟的各成员国在联盟范围内签定了一系列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协议。与此相关的主要国际公约有:1954年《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这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1972年《防止倾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即伦敦公约)。所以,长三角地方人大或政府可以通过订立联合立法协议,制定区域统一的规则,通过长三角两省一市人大或政府的联合立法或协作立法,制定统一的海洋法规,减少区域内的多头立法或重复立法。[39]开展区域协作立法是解决长三角区域法规冲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立法协作可采取两种方式:对于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立法项目,两省一市人大可成立联合工作组联合立法,制定共同法规,然后各自公布;对于有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或一市牵头组织起草,其他省市予以配合,立法结果由两省一市资源共享,法规各自公布。这种立法协作的好处是:它是一种工作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的改变。这种立法协作既可节约宝贵、稀缺的立法资源,又能从源头上避免长三角区域立法冲突,从而有效规范和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制进程。


【作者简介】
易凌,单位为浙江万里学院。
【注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10条,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注,第12条。
同注,第20条。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注,第22条。
同注,第12条。
同注,第42条。
同注,第19条。
同注,第48条。
同注,第49条。
同注,第23条。
同注,第31条。
同注,第18条。
同注,第23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40条,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同注,第45条。
同注,第39条。
同注,第17条。
同注,第10条。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53条,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鳗苗资源管理办法》,第5条,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条,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20条,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注,第13条。
同注,第9条。
石忆邵:《世博会与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对策》,载《同济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王伟奇:《一体化进程中地方利益的冲突和法制协调》,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3期。
黄一涛:《基于府际治理的长三角流域环境有效治理研究》,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龚良柏、郑文金:《地方立法中的上位法依据及衔接问题探讨》,转引自湖北省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hppc.gov.cn,2007年10月15日。
韦冉:《困境及对策: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执法的完善》,载《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来婧华:《试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载《科学与管理》2006年第1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30号),转引自中国政府网,http://news.xinhuanet.com, 2008年9月25日。
同注
易凌、王琳:《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冲突与协调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杨顺湘:《川渝合作方向选择: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经济联合体》,载《重庆大学学报》2006年12卷第2期。
叶必丰:《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议》,载《公法研究》2006年第3期。
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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