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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上海市:规定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6]


  

  江苏省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国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而上海市只是规定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没有明确说明养殖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出租,不利于长三角地区政府之间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产生的原因


  

  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产生的原因可以从本位主义、地方利益法制化倾向、政府考绩制度不合理、“囚徒困境”以及没有区域统一的立法等方面来分析。


  

  (一)本位主义的存在


  

  目前长三角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的现象,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共同市场及共同法律规则,各地发展仍然固守地方本位主义。出台的政策和法律往往以有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出发点。[28]浙江省、江苏省以及上海市都会各自以有利于自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各地本位主义的存在必然导致各地法规的差异冲突。


  

  (二)地方利益法制化倾向


  

  地方利益法制化倾向体现为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政策性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对于利益的规定均倾向于本地区。[2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也就是说在和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可以制定有利于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加上省际之间实际情况的不同和地方利益法制化倾向的存在,导致区域海洋法规之间的差异冲突。


  

  (三)政府考绩制度不合理,导致各种短期行为的出现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一个重要的行政目标就是要促进并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考核也主要看其是否有效地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而人们在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绩效予以评价时,也会从自身实际出发,更看重他们是否为本地区谋取了充分的经济利益。上级政府的考核标准也同样局限于地方政府为本地创造的GDP和物质财富。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率因而就成为对地方官员评价的首要指标。这样就迫使地方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上,使得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任期”内以GDP、招商引资额、经济增长速度、上缴利税等硬指标为核心的“政绩”,从而导致各种短期行为的出现。例如,制定地方性政策争夺市场资源,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限制外地企业的同类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制定“优惠政策”争上高利税产业等等。同样,区域内各省市政府为了自身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来争夺海洋资源等,必然导致区域海洋法规差异冲突的产生。


  

  (四)长三角海洋法规的“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博弈论中一个经典模型,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是社会结构中普遍存在不合作现象的最好、最简单的抽象。[30]在“囚徒困境”博弈中,机会主义或侥幸获取利益的动机,结果就是“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损害整体的利益”。“困境”主要体现在个体的理性导致双方得到的比实际可能得到的少。从个人的角度考虑,背叛是最好的选择,但双方背叛会导致不甚理想的结果。例如对于长三角地区海洋环境的治理,各地区当然会制定利己的相关规定,如果各地政府协议共同出台治理长江三角州地区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则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会大大改善。问题在于,如果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了保护环境共同出台了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上海市却只制定利于本市的规章制度,却也可以搭便车享用浙江省和江苏省治理环境后获得收益。所以,每一方的选择都是制定有利于各自地区的规章制度,结果导致各地区的海洋法规产生大量差异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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