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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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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规定方面的差异。浙江省:规定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围海50公顷以下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2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6]


  

  江苏省:规定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围海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4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围海40公顷以下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4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7]


  

  上海市:没有详细的规定,建议其完善相关立法。见表三:


  

  表三:海域使用分级审批范围差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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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 │海域使用分级审批范围 │


  

  │ ├────────┬────────┬───────┤


  

  │ │省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


  

  │ │ 审批 │ 审批 │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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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50公顷<围海< │围海<50公顷; │用海<200公 │


  

  │ │100公顷;;500 │200公顷<用海< │顷不改变海 │


  

  │ │公顷<用海<700 │500公顷不改变 │域自然属性 │


  

  │ │公顷不改变海 │海域自然属性的 │的 │


  

  │ │域自然属性的 │ │ │


  

  ├───┼────────┼────────┼───────┤


  

  │ │60公顷<围海< │40公顷<围海<60│围海<40公 │


  

  │江苏省│100公顷 │公顷;400公顷< │顷;用海<400 │


  

  │ │ │用海<700公顷不 │公顷不改变 │


  

  │ │ │改变海域自然属 │海域自然属 │


  

  │ │ │性的 │性的 │


  

  ├───┼────────┴────────┴───────┤


  

  │上海市│没有具体的规定 │


  

  └───┴─────────────────────────┘


  

  浙江省大于500公顷小于700公顷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而江苏省大于400公顷小于700公顷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差不多范围的项目用海,审批的上级部门却不同。另外.同级别的审批部门,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用海审批范围标准也各不相同,浙江是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江苏却是4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区域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长三角地区对用海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


  

  4.临时海域使用方面的差异。浙江省和上海市对于临时海域使用在能否续期的问题上存在差异,江苏省没有涉及到临时使用海域的条例。见表四:


  

  表四:临时海域使用续期差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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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 │临时海域使用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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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应│


  

  │ │当重新办理临时用海批准手续,且续期不得超过3 │


  

  │ │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当依法办理长期用海审批 │


  

  │ │手续[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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