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
在现有的第33条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平责任还需要两个具体制度的补充。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害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通意见》156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相关补偿义务,这一条款是对《民法通则》第129条的细化与补充。在侵权责任法中,第31条规定“如果危险原因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与适当补偿”。第31条这一款与《民通意见》第156条相比,明显过于粗糙,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第31条进行补充,对其适用条件加以明确细化。
2.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民通意见》第155条规定了倒塌物致损可适用公平责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必须是在《民法通则》第126条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被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8条是独立的关于堆放物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55条的规则却没有被采纳,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考虑,立法中忽视《民通意见》第155条是不适当的。
【作者简介】
李鹏,单位为扬州大学。
【注释】房绍坤、武利中:《公平责任原则质疑》, http://journal.chinalawinfo.com/ Journal_Intro. aspld = 3.访问日期:2010年3月30日。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39页。
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58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同注4,第119页。
梁慧星教授在2009年11月15日撰写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评价与修改建议》一文中对这种变化给与了肯定的评价。参见:http://www.iolaw.org. cn/showNews. aspid =20025,访问日期:2010年4月10。
See. John G 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9th ed, LBC1998,p. 15.转引自何勤华、魏琼:《西方民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8页。
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第10页。
关于过错的性质,笔者采“主观说”,即“过错与人相关,而不法则是对行为的描述”。
小口彦太,《不法行为法二题》,丁相顺译,载《侵权行为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
同注2,第179页。
同注4,第116页。
同注4,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