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更优条款是国际法实践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冲突条款,其主要作用在于为相对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解决不同条约规定之间的冲突。该条款的适当运用能有助于建立内在和谐的国际法体系,避免条约之间因为规定不同所引发的冲突。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限制,更优条款在实践中的作用也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偏窄,只能适用于对相同人群相同权利的保护;其次,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例外,如不得导致歧视或者侵害社会整体利益;再次,在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更优条款的情况下,该条款所体现的原则就更难适用,其往往会受到条约冲突条款、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甚至是自足制度的影响。
【作者简介】
廖诗评,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Ali Sadat-Akhavi, Methods of Resolving Conflicts between Treaties, Nijhoff 2003, pp.212-213.
如《欧洲人权公约》第29条(b)款;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41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2)款。
更具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可以参见日内瓦四公约体系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第一议定书)和《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中前言的内容。
黄亚英、李薇薇:《论1958年〈纽约公约〉中的“更优权利条款”》,《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N. Valticos, International Labor Law, Deventer, Kluwer, 1979, p.72.
张平华:《权利冲突辨》,《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UN Doc. E/CN.6/591 of 21 June 1976, p. 37, para 173.
UN Doc. F/CN.6/591 of 21 June 1976, p. 37, paras 138, 143-144.
参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3条。
Judgment of 7 July 1989,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Judgments and Decisions, Series A, VoL 161. p.35.
王贵国主编:《区域安排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Ali Sadat-Akhavi, Methods of Resolving Conflicts between Treaties, Nijhoff 2003, p.226.
Report of the Study Group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ifficultiesArising From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Finalized by Martti Koskenniemi, UN Doc. AlCN.4/L682,para.152.
在Glasenapp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规定在《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中的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根据第四、七议定书的起草历史,法院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地没有规定这种权利,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的。缔约国的意图是通过这种忽略来表明其不愿意承认此种权利。这进一步说明,人权监督机构在实践中有可能因为本体系不承认或没有规定相关权利而不愿意适用更优条款保护个人利益。See Judgment of 28 August 1986,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Judgments and Decisions, Series A, Vol. 104, p. 4.
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