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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的发展

  

  10、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1年发布“特别301条款”审查中,第一次将中国列入“重点外国”名单,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在1992年中美贸易大战前夕,基于中国希望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双方达成知识产权的和解备忘录,并迫使中国于同年9月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国同意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11、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


  

  中国被美国分别于1992年列为观察名单;1993年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994年列为重点外国。1994年6月,中美开始第二次谈判。1995年达成第二个谅解备忘录。


  

  为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必须达到要求,中国被迫于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大修,对共计56条的著作权,进行实质内容修改的有36条,未作修改的有13条,删去5条,合并2条,新增11条,共计60条。之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12、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


  

  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因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被迫将第四条非法出版物的删除、修改(除此,还增加了26条出质条款,因《物权法》已有明文规定,此条完全是为颜面,掩饰第4条被迫修改的点缀,实属多余),保护了没有通过审核的美国大片(未通过审核应定为非法出版物)在中国的版权保护,无不体现了美国的影响。


  

  至此,最早规定于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依出版法之规定,不得出版之著作物,不得享有著作权。”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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