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委员会的人权审查是以其有效的咨询机制做保障的。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8条的规定,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特设咨询机构。委员会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会议,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提出咨询。因此,遗产委员会在审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文件的过程中,要咨询人权专家小组的意见。
总之,遗产委员会的人权审查在国际层面上是一种“被动”的审查。它只对缔约国所提交的要求列人代表名录、急需保护名录或要求提供援助的申请进行审查。但是,这种“被动”审查不是绝对的,它在不批准缔约国所提交的将该国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有关名录或寻求国际援助后,缔约国仍然将其保留在本国的保护名录时,遗产委员会有权将其提交给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机构处理。同时,有效的咨询机制保障了遗产委员会的人权审查。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外的保护机制
公约框架外的保护机制包括: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监督实施机构的保护机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机制。
1. 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监督实施机构的保护机制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实施机构。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审议该公约成员国向其提交的执行公约报告(每5年提交一次),并向成员国提出建议。委员会不受理私人的控告。
人权委员会。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实施机构。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审议该公约成员国向其提交的执行公约报告(每3年提交一次)。如果成员国加入了该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则成员国可以受理个人对于违背公约事项的控告。人权委员会于2006年6月被人权理事会所代替。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
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监督实施机构审查人权的局限是:它通常只限于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不是所有机构都有权受理个人的控告。而且,并不是每个缔约国提交的报告都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权审查违反人权事项。《教科文组织章程》第1条规定,教科文组织有义务“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教科文组织《1978年执行委员会决定》规定,{8}12-15执行委员会有权在教科文组织的权限内审查有关违反人权的情况。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不仅可以审查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而且可以审查以诸如《国际人权宣言》等习惯法为依据的权利。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即使没有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其违反《国际人权宣言》的行为也应受到审查。教科文组织能够不仅审查由个人、社区引起的个别的违反人权的案件,而且还审查由与国际人权法相悖的国家政策引起的大规模的、群体的违反人权的案件。
教科文组织人权审查的主要机构是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是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的附属机构,负责审议成员国提交给教科文组织的报告并在教科文组织的权限内审查违反人权的情况[12]。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审查权限、受理对象、程序如下:(1)权限。公约和建议委员会人权审查范围并不局限于教科文组织的职权范围之内。如果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参与文化生活权,这无疑是在教科文组织的权限内,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当然有权审查。但是它违反的人权不限于教科文领域,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条款,根据《1978年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规定[13],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也有权审查。(2)受理对象。其审理对象具有广泛性,受理做为违反人权的受害者或知情者的个人、群体或政府机构的提交的申请。(3)审查的程序。受理条件:申请者所提交的违反人权的情况报告必须同时满足10个条件,公约和建议委员会才予以受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提交相关证据,在违反人权的事实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指出是否对于违反人权已经进行过国内救济等。申请者有权获知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但是不能上诉。{6}168 (4)积极的干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可以直接干预成员国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如,某成员国不承认该国某项无形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该项遗产的参与者向委员会提出,该国的不承认行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给与他们的“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那么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可以对于该国的不承认行为进行审查。如果所审查的不承认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则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有权要求该国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