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密国际刑事法网和严厉打击国际犯罪,1997年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以及惩治国际犯罪的一系列刑法规范。然而,由于立法者对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与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化问题考虑不足,中国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落后,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与惩罚国际犯罪的作用。
尚存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国刑法典与国际刑法规范的关系不够明确,刑法典未专门规定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犯罪,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并不彻底等。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但是,根据刑法典第3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就不得定罪处刑。鉴于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国际犯罪在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典第9条的“适用本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这些国内刑法中“无明文规定”的情形,难以追究和惩处。
为了妥善协调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冲突,刑法典应当厘清和规范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以实现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化。首先,在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优先适用中国已签署或者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可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其次,为了弥补部分国际刑法规范明确性不足的缺陷,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范的国际罪行,可以在修订刑法典时补充新罪名,或者明确阐释国际刑法中的相应规范,使国际犯罪的追究和惩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刑事程序法之维: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不同类型的国际司法机构,均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种族灭绝罪行的管辖权,并发挥着维护国际刑法中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关键性作用。同时,在其履行职权的过程中,也存在违反程序和侵犯人权的可能。如果把人权作为法律正义的标准和底线,那么,“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36] 而国际刑法中关于程序权利的制度,主要是通过国际刑法规则或者各国的具体刑事诉讼实践来体现的。这要求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都体现人权保障,以满足法律正义尤其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标准。
而且,国内法院依据该公约第1条或者第6条的规定,也可以对这一国际法上的罪行行使管辖权,因为分别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的地域管辖或者普遍管辖原则,国家不仅对此罪有普遍的管辖权,而且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也有权管辖。因此,关于种族灭绝罪的国内程序法,应当在汲取国际审判的教训并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或者完善必要的正当程序,以充分尊重基本人权和维护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