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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

  

  关于该公约的人权保障对象,其关注的主要是实施种族灭绝罪过程中的受害方,旨在保护遭遇蓄意消灭的民族、人种、种族或者宗教团体的人权。首先,该公约规定的人权主体是受害方,而且保护其人权是保障被告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的过程,而“只有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才能实现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32] 即后者作为前者的必要前提和先决条件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就没有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其次,该公约并非旨在保护单个的受害人,而是诸如民族、人种、种族或者宗教团体之类的受害群体。这证明了作为人权主体的受害群体之现实存在,且保护其人权的重大意义。


  

  关于该公约的人权保障内容,主要表现为实体性权利,即保护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免遭蓄意消灭。这涉及该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保护人格尊严权、发展权,以及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些实体性权利,附随于种族灭绝罪这一国际罪行,该公约正是“通过将严重侵犯这类权利的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完成这一保障,以此创设一个保障人权的安全氛围。”[33] 而且,其实现有赖于派生的法律手段、方法或者途径,即不直接涉及实体利益和诉求的程序性权利。


  

  关于该公约涉及的人权侵犯者,并非仅限于国家,也包括非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否直接违反国际人权法,国家都应履行有关的国际人权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以有效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行。同时,由于禁止种族灭绝之类的人权保护,是国际刑法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国际刑法对有关国际罪行的规范和惩治,有益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全面深入发展。如果严格国际刑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将有助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顺利转变,并进而通过国际刑法规范变成现实的权利。因此,完善国家责任制度或者确立国家刑事责任,有望在国际刑法中以其独特性发挥极为重要的人权保护作用。


  

  (二)程序权利保障的考量


  

  国际刑法中的程序性权利,主要通过国际刑法规则或者各国的具体刑事诉讼实践来体现。为了保障这些程序权利的实现,国际审判机构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审理有关的国际案件。在波黑诉塞黑案中,存在管辖权异议和证据不足等程序争议,可能会影响有关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


  

  关于管辖权之争,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受到了质疑。波黑诉塞黑案,是对《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的具体适用,而该公约旨在保护全人类的利益,并非具体处理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这似乎意味着国际法院不适合处理因该公约而产生的争端。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以国家同意为前提,而国家不可能同意判定自己有罪,尽管其对成员国具有自动的管辖权,但实际上倾向于管辖个人的而非国家的刑事责任。而且,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种族灭绝罪行的责任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这是国际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据此,本案中波黑自愿提交了有关此罪责任争端的申请,国际法院即可依法受理此案,判定被告国是否对此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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