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

  

  关于如何确定国家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分两步走:先确立合理的法律归责原则,这是法律认定的必要条件;再依据此原则,作出国家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其中合理的法律归责原则,是科学认定国家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和关键环节。在塞尔维亚被诉案中,国际法院援引了首先确认于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及准军事行动案件[23]的国家责任一般归责原则,作为国家刑事责任的合理归责原则。


  

  早在前南刑庭成立的10年前,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确立了个人行为归责于国家即关于国家责任的尼加拉瓜标准。[24] 国际法院在审理尼加拉瓜的非政府组织行为可否归责于美国时,主张依赖国家机关并受其控制的非国家机关,可视为事实上的国家机关。“完全依赖”国家的“非政府”代理人的所有行为由国家负责,无“完全依赖”关系却被“有效控制”的个人行为,也可归责于国家,即由国家承担相关的任何国际责任。这一原则曾于1997年被前南刑庭审判庭适用,以确定波黑的武装冲突事件是否具有国际性。[25] 根据尼加拉瓜标准,被“有效控制”的军队在波黑引发的冲突事件,可以归责于国家。即使主权国家和非政府代表的冲突发生在国际边界,也可将非政府代表的行为归责于其国家,使这一冲突具有国际性,以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


  

  考虑到尼加拉瓜标准遭遇前南刑庭的强烈反对,国际法院慎重处理了波黑诉塞黑案。国际法院特别强调,前南刑庭主张的“全面控制”,是确定武装冲突国际性的合理标准,但不可适用于波黑诉塞黑案。[26]由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不在前南刑庭的特定管辖范围之内,国际法院直接反对将这一标准适用于非政府行为的国家刑事责任问题。而且,针对上诉分庭在塔迪克上诉案中关于单一标准是逻辑要求的辩称,国际法院明确了认定国家责任和武装冲突性质的区别,国家参与国际武装冲突的确定标准,在逻辑上也应有别于对冲突中具体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标准。[27]这一区别对待的策略是明智的,既坚持了国际法院主张的国家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承认了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二、国际人权法之维:基于人权保护的全面考虑


  

  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意识和决心显著增强,同时也广泛关注和更加重视有关的人权保护问题。这推动了若干关于保护人类基本权利方面的公约相继达成,其中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在国际刑法中影响较大,且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渊源和国际人权法的组成部分,该公约不仅有利于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这一国际罪行,而且为人权的国际刑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推动力。因而,为了实现惩治种族灭绝罪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结合,有必要着力从国际人权法的维度,剖析这一国际罪行的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保障之内涵。


  

  (一)实体权利保障的诠释


  

  种族灭绝罪是联合国大会最先禁止和惩治的国际罪行,联合国大会早在1946年首次会议的决议中确认此罪,并请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拟定《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草案。该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至今有60年的历史,是国际社会现已通过的有关此罪的唯一国际公约和权威法律文书[28]。关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约,都与该公约第2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如下行为构成种族灭绝罪[29]:蓄意消灭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包括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他们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状况,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强制采取措施,意图防止团体内的生育;或者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其他团体。该公约第3条规定的更多表现形式,包括预谋种族灭绝、直接公然煽动种族灭绝、意图种族灭绝及共谋种族灭绝的行为[30]。这也被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第3条所援引[31],但均未将国家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