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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

  

  关于国家应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法院在波黑诉塞黑案中,依据《种族灭绝罪公约》首次判定国家应否对种族灭绝罪有责,但未明示有关国际责任的刑事或者民事性质。这一判决的含糊其词,令国家刑事责任的赞同者和反对者都不甚满意。[17] 因而,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既是本案的焦点和争点问题,也成为日后国际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世纪难题之一。


  

  1.基于实然层面的分析。国际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尽管《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未明令禁止国家犯此罪,但公约第1条有禁止国家犯此罪的效果,因为该公约的既定目标,既要求国家防止与惩治这一国际罪行的义务,也暗含有禁止国家犯下此罪的义务。[18] 进而,国际法院基于《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第9条认为,如果个人或者团体违反了公约第3条的禁止性义务,那么,其法律上可归咎的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19] 最终,通过分析种族灭绝罪的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国际法院做出了宣告性判决,即认定塞尔维亚没有犯下此罪或者相关罪行,但应对没有防止和惩罚此罪、以及未履行有关的临时措施,而承担国际责任。[20] 显然,这一判决仅涉及国家对国际罪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却尚未明示其国际责任的具体性质。但是,由于种族灭绝罪是国际刑法中的严重罪行,既严重违反了国际刑法上的义务,又导致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国家的相应国际责任则含有一定的刑事性质。


  

  2.基于应然层面的探讨。国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首先源于,国家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主体,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对于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罪行,理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国家和其他国际责任的主体一样,既具有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又具备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治罪法草案”分析,国际刑法中的核心罪行均由国家或者国家政策驱使。[21] 因此,国家的国际人格地位以及与核心国际罪行的必然联系,是国家同样应该并且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其次,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责任或者团体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是确立和界定国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与国家有特定关系的个人、组织或者团体,以国家的名义或者国家代表的资格实施的,这种特殊关联,使这些主体的行为成为国家行为的一部分,也使国家责任与其他主体责任之间有了必然联系。包括种族灭绝罪在内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均由国家实施或国家政策驱使,即“集体决策,以及由个人形成政策、执行政策,并在法律机关的掩盖下实施构成国际犯罪的行为”[22]。正是基于这种国家责任与其他主体责任的必然联系,国家理应对这些罪行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国际社会有必要确立国家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这对于有力打击国际犯罪行为,实现国际刑事正义,以及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有重要意义。同时,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界定问题,应坚持犯罪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国家与其他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决策者或主要执行者的国际罪行是确立和界定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即使在未确认这些主体的责任之前,也可依法认定国家的刑事责任。但是,以集体形式存在的国家刑事责任,可以成为确定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刑事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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