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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野中的波黑诉塞黑案

  

  此后,国际社会逐渐接受国家责任的理论和概念,尽管在国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存有意见分歧。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突破了国家责任概念的原有限制,将其内容从主要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扩展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其中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9] 丹麦曾代表北欧国家,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国家责任的评论,即种族灭绝罪或侵略罪属于通常由国家机构实施的“制度性犯罪”,由于代表国家行事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可引起国家的责任,严重违反国际义务的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具体包括惩罚性赔偿或者其他影响国家尊严的措施等内容。[10]


  

  关于国家责任的理论,在国际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得以充分肯定和认可。例如,其审理的波黑诉塞黑案和克罗地亚诉前南斯拉夫案,与国家对种族灭绝罪的国际责任密切相关。作为法律依据的《惩治与防范种族灭绝罪公约》第9条,既不排除国际法上任何性质、形式的国家责任,也不排除国家对其机构或者代表行为所负的责任。[11] 基于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权威裁定,国际法院首次在司法判决中明确:国家对其没有履行该公约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对国家及其代表人物所犯下的种族灭绝罪行也要承担国际责任。[12] 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重要特征的双重责任原则,要求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有机结合,[13] 既处罚实施国际非法行为的国家官员,也强调追究国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14] 同时,国际法院还要求塞尔维亚共和国保证不再重犯,并与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前南国际刑庭充分合作以引渡被通缉者,否则,塞尔维亚将承担难以从欧盟得到经济援助等不利后果。这样,国际法视野中的国家责任理论,在国际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和深入发展。


  

  (二)国际刑法视野中的刑事责任主体


  

  国际刑事责任是行为主体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15] 这一国际责任尤其是其责任主体,基本上与各国国内的刑事责任同步发展,并呈现出由个人刑事责任向组织、团体刑事责任延伸的趋势,但与国内法显著不同的是,国际刑法体系也要求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例如,作为国家刑事责任首例实践的波黑诉塞黑案,既表明国家刑事责任存在的可能性,又证实了国家作为国际法院刑事判决对象的现实性。有关的国际刑事责任主体,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刑法的视野中,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较为广泛,具体包括个人、团体、组织甚至国家。一般来说,国际性审判机构可以追究行为人、团体或者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但也不排除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况。其中,国家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对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国际责任,区别于一般国际刑事责任之处在于其本质属性,即国家的国际责任和基于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方面,承担国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一般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非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或者组织。在责任前提方面,国家刑事责任以国际犯罪为前提,而一般国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16]。而且,继一般国际责任的迅猛发展之后,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猖獗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兴起,作为国际责任重要形式的国家刑事责任,已日益成为新世纪国际刑法视野中的热点问题。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即国家应否承担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国家的刑事责任等,尚存在观点争鸣。这些争议问题在波黑诉塞黑案的审判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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