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

  

  二、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其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一)保障“第一要义”的新要求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第一要义,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8]经济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的分配、经济和文化的多元化,我国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蕴藏和积压着大量社会矛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应当顺应科学发展的要求,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


  

  2.创造清廉的社会环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在侵蚀国家健康肌体的同时,诱发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促进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动查究的一项重要监督权能,应当通过有罪必究,刑罚必至,达到有效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


  

  3.构建统一的法治环境。“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9]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是由各地方经济的竞争所推动的,但地方政府竞争驱动型增长,在环境、资源和市场约束下越来越失去可持续性。在我国,法律监督既是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机制,又是法律制度内部重要的纠偏功能。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和民行检察,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贯彻“以人为本”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的有机统一。“以人为本”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为民。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其最初原因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检察权具有国家性和公共性,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权力来源并服务于权利,检察权的本性要求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把关心人、发展人放在首要地位,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亲和力,通过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科学发展注入新的有生力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