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但也不是“非国家机关”,而是“准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它虽然无国家机关之名,却有国家机关之实。这是因为:第一,在一些法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国旗法》等,都是将政协机关作为“准国家机关”对待的;第二,有关人民政协的许多工作规则和程序已经成为国家的“宪法惯例”,为各级国家机关所遵守;第三,人民政协的经费是由国家国库开支的,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有学者言:“如此巨大的投资,仅仅供养一个“统一战线”性质的咨询联谊机构,理论上、实际上都是说不通的。”[11]
因此,今天的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权框架中己经占有重要地位,它的职能在很多方面是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的,并且在组织编制、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与国家机关都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依法明确人民政协的职能,规范人民政协的活动,应当是人民政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思考和建议
人民政协的法治化应当是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当然,要实现人民政协的法治化,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首先就是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内涵建设应着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支撑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
目前人民政协组织活动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政协章程》,这是由全国政协制定的。但人民政协的活动,包括履行职能的内容、对象,主要是“对外”而非“对内”的。从《政协章程》以及中央的两个“5号文件”关于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规定来看,都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而《政协章程》本身所规范的是政协自身的活动,对于协商、监督的对象不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人民政协活动的开展?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现代国家制度中,任何政治组织在国家权力运行链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自我定义都是没有法定效力的,都必须依赖国家法律体系的支持。而这一点,恰哈是人民政协的‘软肋’。试想,没有法律平台的支持,各权力机构和组织怎么必然认可或接受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呢?”[12]因此,人民政协的法治化首先应当依法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规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行为以及与相关单位、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行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依靠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支撑和保障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