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可以发现,中国的司法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亦是一个传统。甚至,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解放以前,有学者总结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有两条原则:一是司法工作要为政治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二是司法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21]建国以后,司法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得到中国共产党的确认并一直延续下来。[22]当党的中心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司法机关的工作势必要服务于中心工作,势必要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工作。问题在于,司法机关通过怎样一种方式服务于中心工作?
总结实践,司法机关通过两种方式服务于经济建设,一是通过一种迂回的、间接的方式服务于中心工作;二是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中,通过招商引资、直接为企业服务等方式来服务于经济建设。[23]
无疑,通过改革开放,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是推动经济建设、实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有效途径。然而,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非就是单纯地进行经济改革、经济建设,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经济改革、经济建设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需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24]唯有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才会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创造有利的局面。而在和平时期、建设时期,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的形成更多地依靠政法机关的努力来加以实现。由此,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成为政法机关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而这样一种方式正是上文所述的迂回的、间接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也是政法机关服务于中心工作的主要方式。对此,可以从宏观以及微观两个层面加以论述:宏观方面,下文将通过考察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来加以审视,对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考察旨在从宏观上探究执政党对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一年一度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则是对上述精神的具体贯彻;微观方面,本文第三部分将通过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加以详细论述。[25]
自1980年中央政法委重新设立以来,几乎每年都要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都会参加会议,甚至中共中央总书记亦会参会并发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讲话。观察历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几乎历任政法工作的主政者都强调政法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强调政法工作要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政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中可以看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政法机关要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来服务于现代化建设方面。执政党的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尤其对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解读,充分体现了“稳定”对于经济建设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历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所透露出来的信息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要通过政法工作来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宪政一富强”理念的充分表露。
上述是从宏观的、执政党的视角来观察政法工作是如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当然,执政党的政法理念需要执行者加以具体贯彻。由此,观察对全国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就可以探知司法机关对于执政党理念的贯彻程度。研读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6]可以看出,当下的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执政党的政法理念,并将其化作具体的行动指南交由全国的法院具体实施。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中心工作”,可以发现,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为中心工作服务”成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路线是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因为中国的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之下,必须服务于执政党既定的方针、政策。并且,司法机关“为中心工作服务”是获得正当性的有效途径,通过“服务于中心工作”可以获得现实的利益。[27]
(二)为经济改革背书:宪法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方式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在当下的语境中,“为中心工作服务”不仅仅具有文本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同时也是评判政治是否正确的标杆。由此,当下所进行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展开。那么,作为政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实践是怎样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呢?
首先,宪法通过规定经济制度为中心工作服务。研读宪法可以发现制宪者不惜笔墨对经济制度作了大量规定。然而,宪法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规定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话题,[28]并且,这样一种立宪方式可谓利弊互见。因为,宪法对于经济制度事无巨细的规定可能成为经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障碍。
在制宪者看来,社会主义的中国必须明确宣示国家的性质与任务,由此,通过根本法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式来宣示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是一个必然的选项。然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又不仅仅是宣示国家性质的需要,其同时也有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尤其是政府主导的经济建设要求确保国家对于经济资源的绝对控制,“为了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经济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29]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宪法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与时俱进地将诸多共识上升为宪法。
如果说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规定经济制度主要是基于宣示国家性质,这些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客观上为经济建设服务。那么,当修宪围绕经济制度进行改革时,可以发现宪法服务于中心工作的意图越来越明显。按照当下的修宪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修宪建议。通过解读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可以看出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对于经济建设的服务作用。1993年修宪时,中共中央在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及补充建议的同时,提交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作为建议的附件。该附件特别强调:这次宪法修改根据1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30]从中完全可以看出宪法通过规定经济制度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态度。
其次,宪法通过修宪为经济改革背书。宪法对于经济制度事无巨细的规定甚至成为经济改革的“绊脚石”。有学者在评价修宪的历史时,提出“20年来的行宪史,也是宪法的变迁史。宪法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31]改革开放以来,历次修宪都围绕经济制度展开,尤其1988年、1993年以及1999年的三次修改,“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改变既有的所有权关系。然而,无论是上述的三次大改还是三次小改,都没有触及国家权力结构,修宪活动的方向显然不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而是界定个人权利、调整限制个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