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对当下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深层关系的描述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判断,它们在割裂的背后是否真正存在一种融合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基于此,下文将从宪政理念、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融合的连接点以及司法主体的角色、功能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期验证“割裂下的融合”这样一个判断是否确当。
一、“宪政一富强”:统摄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如前文所述,“宪政一自由”理念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融合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域外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得以融合的前提。审视当下中国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我们需要考察指导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观察是什么在统摄中国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一)“宪政一富强”:贯穿百年中国的宪政理念[5]
宪政是源于西方的制度设计,在近代引入中国之后,“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政治结构,中国的实践者和思想家从来也不单纯地探求宪政在西方所具有的那些价值,而首先是与国家的富强目标联系起来,把宪政看作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6]正是在这样一种心态的指引下,中国知识分子“把由西方宪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价值先放在一边,最感兴趣的是:‘宪法能为国家的富强做些什么?’由此出发,他们一开始就把西方的复合式政治结构分拆成一个个独立的单元,并强行使之与中国的富强目标发生联系。”[7]进而,“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成为中国从近代以来影响最大、最深、最远的宪政文化范式。[8]
可见,宪政在近代中国完成了与其发源地不同的价值转换,被赋予担当实现国家富强的历史使命。并且,这一论断可以推而广之,其不仅仅适用于近代的中国,同样适用于当下的中国。需要指出的是,在当下的中国,“宪政一富强”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学说、一种思潮,而已经成为一种治国理念,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完成了将“宪政一富强”从宪政思潮提升为治国理念的合法性构建。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一直将富强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尽管在其成立之初,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是其面临的最为迫切的任务,但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中华民族面对着两大历史任务:一个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一个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前一任务是为后一任务扫清障碍,创造必要的前提”。[9]从这一论断中,可以看出,国富民强—富强才是中国共产党人乃至中华民族的最终奋斗目标,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仅仅是附属于富强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明确地将实现国家富强作为奋斗目标写人宪法,从而,“宪政一富强”在当下的中国成为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首要的宪政理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决议、报告验证了上述判断,[10]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果断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从此,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首要任务,“富强”被顺理成章地提出,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自此,富强成为党代会报告的关键词,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重申“建设富强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首要奋斗目标。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富强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就凸显出来。富强、民主、文明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奋斗目标,尽管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和谐加入其中,但自十三大明确提出富强民主文明的口号后,富强一直居于中国共产党奋斗目标之首。并且,无论是作为革命党的中国共产党还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将富强作为首要的奋斗目标,无疑,这凸显了富强的重要性,凸显了富强在中国共产党人心目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与价值。并且,执政党明确地将实现国家富强作为奋斗目标写人宪法,“宪政一富强”成为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首要的宪政理念。
当执政党将富强作为首要奋斗目标后,执政党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社会主义立宪也会毫无疑问地围绕富强进行建构,当下的中国宪法“面对的是前现代的贫困,是普遍的贫困,既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也有相对意义上的贫困”,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法的“目的是富强”,决定了“富强是立宪的根本价值关怀”。[11]进而,宪政建设就会成为依附于富强目标的制度构建,当下的中国亦会形成“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制度范式。
当然,“宪政一富强”并非强调当下的宪政建设是单维的,民主、文明、和谐同样是宪政建设的重要目标。但需要指出的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中、在当下国人普遍的心态中是存在等级序列的,正是将富强作为首要奋斗目标的价值排序凸显了富强在中国宪政建设中的特殊价值。
(二)“宪政一富强”理念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联
上文论述了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完成“宪政一富强”的合法性构建的,那么,当“宪政一富强”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具有主导地位时,执政党为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会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来实现这一奋斗目标。进而言之,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这一奋斗目标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选项。那么,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来看,“宪政一富强”理念与宪法、刑事诉讼法存在怎样的一种关联呢?
如果笼统地进行概括,可以说“宪政一富强”理念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要贯彻、践行“宪政一富强”理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来促进富强目标在中国的实现。然而,这样一种大而化之的言说难以说明“宪政一富强”理念到底与宪法、刑事诉讼法有何关联。由此,下文将从微观层面就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如何体现“宪政一富强”这一价值理念加以论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