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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从上述理论和实证的调查都可以看到,抑制品牌内竞争会对整个产品竞争造成负面的影响,转售价格维持的确在很多时候能够为生产商带来更高的利润,而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这一利润是伴随着更高销售价格实现的。因此从生产商到经销商都希望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来降低竞争强度,从而确保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生产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中大多数厂商都采用转售价格维持。而当市场结构条件满足时,生产商和经销商都会倾向于、并能够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来限制竞争,以实现自身在竞争水平之上的利润。因此,从反垄断法规范意义上来说,以市场结构符合一定条件作为认定转售价格维持违法的前提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具有危害性的转售价格维持筛选出来加以规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市场自身的约束条件,使得转售价格维持的不具有市场结构的条件下更多地发挥促进竞争的效果,使得反垄断法的规范更具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


  

  实际上,从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上来将,对转售价格维持规制强调市场结构前提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意义。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转售价格维持既可以作为纵向限制协议,同时也可以作为横向限制协议来看待。而前者通常适用合理原则,后者则是当然违法原则。如果适用合理原则,则必然产生一个激励,使得经销商通过转售价格维持的方式来掩盖横向共谋,并最终使得同样的行为因为这一方式而受到不同的处理。而现实中往往很难区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例如,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孟山都案[5]中,孟山都公司自己认为,其它经销商反对斯普瑞-莱特降价,从生产商方面看,是自然的,也是必然的,经销商的不满与指责,特别是孟山都采取的限制方式,发生于一个正常的商业过程,并不表明它是一个非法的“一致行动”。而且,经销商正是生产商获得信息的一个重要源泉。为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经销系统,生产商与经销商必须经常协调他们的行为。这是确保产品能够较快地为消费者接受与培养消费者对品牌忠诚度的重要因素。毫无道理地阻止生产商根据一部分经销商对竞争对手的定价行为的抱怨的行为,会导致经销市场的无序。案件上诉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本案与其它终止分销资格有根本的不同:终止行为是一致行动还是独立行为,法院和各方当事人常常难以对此做出泾渭分明的划分。《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要确认行为违法,生产商与其它经销商之间必须存在着“合同、联合或共谋”。无论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其独立的行为都不在禁止之列。一般而言,生产商当然有权选择交易对象,自由地与他人交易,也可以拒绝与他人交易,条件是他是独立自主地做出这样的决定。在经销商抱怨之后终止其他经销商的资格本身不能认定为一致行动,即限制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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