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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预备合并

  

  (二)日本


  

  英美刑事诉讼法中的count,即日本诉讼法中的所谓的诉因,[9]是与犯罪构成相对应的刑事程序范畴,是检察机关在公诉事实的基础之上,结合法律评价而形成并记载于起诉状之中,提供给法庭审理的特定的犯罪构成事实的观念形态。[10]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书中应记载公诉事实、罪名、公诉事实所要求的诉因等项,公诉事实为明示诉因,应尽可能涵盖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是要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且明确规定允许数个诉因的预备合并。[11]并且在其《刑事诉讼法》第312条规定,裁判所在检察官申请时,在不妨害公诉事实[12]同一性的限度内,应准许追加、撤回或变更起诉书记载的诉因。依据这样的规定,日本的诉因可以被理解为只是具有划定法院审判对象范围的功能,而不是像英美国家那样具有决定判决个数的功能;同时诉因的实质内容为犯罪事实,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事实。如此一来,犯罪事实的预备合并自然在日本立法中具有了合法性。


  

  三、犯罪事实预备合并的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事实的预备合并,指检察官或自诉人对于同一被告,预料其所提起的犯罪事实有受无罪判决的可能,就行为人事实上只有以一次的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客体[13]的情形,在起诉时合并记载不能并存的数个犯罪事实,以备在先位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有罪时,可就后位(预备)犯罪事实作出被告有罪的判决。英美法中存在的诉因预备记载与此相类似。[14]在就犯罪事实记载时,为了保障被告防御权得以正常有效地行使,必须明确预备记载的意思,符合明确特定记载的原则。由此可以分析出形成此种形态的要件:


  

  1.检察官或自诉人对同一被告起诉主张。如果对不同被告作出预备起诉,则属于主观的预备合并;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对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制度,以及被告地位的安定性、程序利益、被告的防御权与听审权,并且防止突袭性裁判,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允许此种主观预备合并,否则与正当程序法律原则相背。[15]


  

  2.先位犯罪事实与后位犯罪事实具有相互排斥性。作为预备合并的犯罪事实,必须是行为人事实上只有以一次的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客体,检察官或者自诉人因为证据强弱、指向不同,可能会认为行为人符合甲罪的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乙罪的犯罪事实,并且可能构成的复数犯罪事实具有相互排斥的情形。[16]此时,只能就先位或后位犯罪事实其中之一判决有罪,不能同时均判决被告有罪。[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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