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共同危险行为(二)

  

  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在即,作为一种重要的侵权类型,共同危险行为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做了很多有意的尝试,但仍有遗憾之处。本文坚持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数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实际致害人不能确知;其因果关系应采推定的因果关系;其法律效力,倾向于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的责任分摊以平均分摊为原则,以比例承担为例外;同时应当允许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得以免责。试将共同危险行为表述为:“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有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方纲要,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注释】刘凯湘,余文玲.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蒋万来,王良珍.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法学,1997(2).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比较法研究,2005(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02.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河北法学,1999(2).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河北法学,1999(2) .
孔祥俊.民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49.
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5-156.
叶知年.共同危险行为探讨.法学杂志,1997(6).
原永红.论共同危险行为.法学论坛,2000(4).
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6.84.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河北法学,1999(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