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亲亲相隐--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彰显
亲亲相隐原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律,而刑事法律具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机能。在法治的语境下,更应该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保护,刑法是公民的大宪章。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是人之为人的一种天性,人人可感,这是一个客观存在,任何力量无可抗衡。由于亲亲相爱的天然存在,当自己的亲属犯罪后,亲亲相隐是毫不犹豫、不可避免地做出的一种选择。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某人犯罪后,其亲属由于提供隐匿场所、资助其钱物帮助逃匿、伪造证据或帮助消灭证据等保护亲人的行为而触犯包庇、窝藏罪或伪证罪。无论是对于犯罪人还是对于犯罪人的亲属,现行法律的规定都是对其人权的不尊重和漠视。对于犯罪人而言,在犯罪后其最信任、最依赖的人应该是自己的亲属,希望亲属能够给自己指点迷津,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犯罪人不能再信任自己的亲属,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殃及亲属或者担心亲属大义灭亲会背叛自己,因此在这个世界上本应该是最信任、最依赖的人不能再信任和依赖。那么,法律使得犯罪人连自己本应该最信任的人都不能再信任,那么他还能信任谁?对于犯罪人的亲属而言,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的天然存在,使得他们很想帮助自己的亲人,但是又担心自己会因此有牢狱之灾,处于法律与亲情的艰难抉择之中,内心处于难捱的煎熬与折磨中。刑法本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但是现行的法律框架使犯罪人失去了对亲情的信任,使犯罪人的家属处于亲情和法律的痛苦煎熬中。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有违人类天然的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实在是强人所难。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力作《正义论》中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它不可能是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14}(P227)然而,刑法的双重机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时会出现二律悖反的情形[2],如果提倡亲亲相隐,则不利于打击犯罪,会增加司法机关侦查、追诉犯罪的成本,甚至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利于社会保卫机能的实现。但是,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漠视人权,那么打击犯罪则失去了其正当性的基础,因为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保障人权,为了使人们在安全、自由的环境下更好的生存。而且,侦查、追诉犯罪可以绕过犯罪人的亲属,从其它渠道破案,固然付出的司法成本可能会高得多,可能会有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但是相对于对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的漠视和践踏,显然应该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