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动执行的相关配套机制
主动执行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从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业已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如在立案环节,立案庭在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开启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并且尽可能查找和控制财产。在案件宣判时,对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主动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时是否同意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如此一来,通过尽早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并迅速查控财产等有效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主动执行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在能动司法业已成为我国的司法理念且关于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我们既需要深化能动司法的理论认识,树立正确的能动司法理念,又要积极探索能动司法的制度建设路径。只有这样,能动司法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本文对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制度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思路与框架,至于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主动执行制度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杏飞,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
【注释】参见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18日。
参见公丕祥:《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载《光明日报》2009年8月6日、13日、27日。
参见王胜俊:《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相关讲话与文章已结集出版,参见前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书。
如学术界的讨论主要是从我国成文法国家的特点出发,探讨裁判的方法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正面评价主要集中在能动司法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积累立法经验、促进法治进步等。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吕明:《从司法能动到司法克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司法能动”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司法实务界则往往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等角度进行论述。参见前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书,第3—156页。
参见赵钢:《“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以民事司法为重心的解析》,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报道可见王俊秀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2月9日。
如2009年7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一文件。
参见从化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完善主动执行机制的调研报告》,载《广州审判》2011年第1期。
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债权人说;二是国家权说;三是折中说。参见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参见赵钢等著:《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章;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章。
前注,沈德咏、张根大书,第83页。
白绿铉编译:《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参见叶蓁:《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参见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参见张西安等译:《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参见徐美君:《比较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 - 299页。
赵钢:《“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以民事司法为重心的解析》,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参见程方伟:《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17日。
前注,沈德咏、张根大书,第83页。
参见张文显:《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http://www. legaldaily. com. cn/zbzk/content/2010-12/03content 2380744. htm? node=25500,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月29日。
参见邬耀广、吴飞龙:《主动执行机制下对申请执行人举证的思考》,载《广东法学》2010年第4期。
参见邓新建:《广东法院主动执行破解执行难》,载《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1日。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七条。
实践中有法院签发“调查令”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但收效甚微。
余炳奎、张玲南:《萝岗法院六项制度推进主动执行》,
http://www>. gzcourt. org. cn/zfxw/zfxw. jsp? lsh=1815,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2月26号。
参见前注,余炳奎、张玲南文。
王治建:《论民事强制执行权运行模式的重构》,载《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夏之卷。
执行人员应该主动采取下列措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工作单位等附近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或者在人民银行、信用卡发卡中心、银联公司、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以及资金等情况;在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等情况;在交通运输及机动车船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在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在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委托公安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通过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等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据统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30%以上。见黄文艺:《我国法院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实践与完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
有关部门对执行救助相当重视,如2005年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众的案件,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8月19日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为特殊困难群众的,可以通过建立国家救助体系、设立专项资金或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解决。”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严格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广东、云南、浙江、天津等地法院已经开始实施执行救助,但各地做法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