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法东渐与中国法学的集体失语
尽管从应然形态上,以西方宪法文化为基础的全球化应该服务于以本土宪法文化为基础的本土化,成为我国宪法学说构建中的积极的借鉴因素。但是,在实然形态上,在我国宪法学说的构建中,西方宪法文化却喧宾夺主,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越了本土宪法文化的作用,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主导性因素,本土宪法反而悄无声息,慢慢的成为了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中的看客。造成这种西方宪法文化反客为主局面的原因,既有宪法学者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我国宪法学发展落后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主观上,宪法学者过分依赖于于西方宪法文化,不重视本国宪法理论的挖掘和本国宪政实践的发展,使得前人的宪法研究成果逐渐沦为故纸废墟无人问津,自然无法形成本国的宪法学说;在客观上,宪法文化属于典型的西方文化的产物,在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从来没有产生过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观念,因而,传统宪法资源的匮乏宣告了我们在宪法研究中只能以西为师,从西方宪法文化中汲取宪法发展和宪政建设必需的营养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