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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探析

  

  这种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认定,再由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例可循的。例如,在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的追诉上,往往先由工商、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认定,再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这种做法有以下好处:一是能够充分发挥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在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二是为刑事司法机关省略了违法性认定环节,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三是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要求,防止刑事司法打击面过大,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该做法的长期实践,证明在对律师启动刑事追诉之前先进行行政认定,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对律师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特殊保障


  

  在法治先进国家,对强制侦查实行令状主义,只有中立的法官才有权决定限制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基本权利的强制侦查措施。因而,侦控机关很难利用强制侦查措施向律师施压,对律师实施打击报复。另外,在司法审查之外,为保护律师的执业特权,一些国家还对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侦查行为的实施,规定了特殊保障措施。例如,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对搜查律师办公场所及住宅、扣押律师文件资料、窃听律师通讯等,规定了特殊限制与要求。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6—1条,搜查律师的事务所或住所,只能由司法官进行,并且应有律师公会会长或其代表在场。该司法官员以及律师公会会长或会长的代表,在进行扣押之前,惟一有权了解所进行的搜查发现的文件内容。如律师公会会长或其代表认为进行的扣押不符合规定,得对司法官打算扣押文件提出反对意见。在此情况下,这些文件应加上封条,交由负责释放与拘押事务的法官作出裁定。如果负责释放与拘押事务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扣押文件,得命令立即将其归还并销毁搜查笔录;相应情况下,删去在诉讼案卷上涉及这些文件或其内容的所有记录{9}。第706—96条规定,针对有组织犯罪,预审法官得在听取共和国检察官的意见后,裁定批准不经当事人同意,在特定场所或车辆上进行录音与拍照,但不得在律师的事务所或住所进行{9}。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专门规定了“对辩护人自由权的保障”。根据该条,在准备对辩护人的办公室进行检查、搜查或扣押时,司法机关必须通知当地的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的主席或一名委员能够参加有关活动。如果该委员会的主席或一名委员参加并提出有关要求,应当交给他一份决定副本。法官应当亲自进行对辩护人办公室的检查、搜查和扣押;在初期侦查期间,公诉人根据法官的批准令亲自参加上述活动。不允许对辩护人、技术顾问以及助手的谈话和通讯进行窃听,也不得对上述人员与受其帮助的人员之间的谈话和通讯进行窃听。除特殊情形外,如果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检查、搜查、扣押或窃听,所取得的材料不得加以使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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