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只有与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在逐步实现法治进步目标之同时,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因此,“慎用死刑”政策是契合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而慎用死刑不仅强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节制性,还强调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侧重于对死刑审判的质量提出要求。考虑到现实的国情民意,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重点应在于立法上不合理配置死刑、现阶段又无法即行废止死刑的非暴力犯罪,而不应在于关涉民众切实利益与感受的严重暴力犯罪,尤其是严重致命性暴力犯罪。否则,极易引致社会公众对死刑改革产生抵触心理,甚至会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影响决策领导层的死刑改革的魄力与决心,阻碍我国死刑改革的进程。为了切实贯彻慎用死刑之政策,就需要在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合理衡量案件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要特别注意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要依据,以罪前、罪后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必要补充,并且适当参酌案外相关因素,尤其是舆情民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赵秉志,1956年生,南阳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法制日报》2011年4月23日第1版、6月8日第8版。
参见《法制日报》2011年7月15日第8版、8月23日第4版。
储皖中、施怀基:《云南高院称终审改判基于“少杀慎杀”理念》,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6日。
参见孙光妍、隋丽丽:《“慎刑”新释》,载《北方论丛》2008年第6期。
参见高铭暄:《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必要性非常性慎重性》,载《检察日报》2006年12月7日第3版。
参见张军、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前引。
参见黄晓亮:《论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死刑适用慎重性问题》,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变革》(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文集2011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2页。
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27页。
参见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参见赵秉志、王秀梅:《美国死刑制度考察报告》,载杰罗姆·柯恩、赵秉志主编:《死刑司法控制论及其替代措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9页。
参见罗吉尔·胡德、卡罗琳·霍伊儿:《死刑的全球考察》(第4版),曾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参见袁定波、卢杰:《改判李昌奎死刑是正确贯彻死刑政策》,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4日。
2002年3月15日“两高”发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典第
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从而使死刑罪名减为67个。
参见卢建平等:《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刑事法律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参见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参见赵秉志:《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从刑事实体法视角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参见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载《法学》2005年第1期。
参见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前引。
据大赦国际所作的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世界有37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1067人;1999年中国执行死刑4367人;2000年中国执行死刑超过1000人;2001年全世界执行死刑3048人,其中中国执行死刑2468人;2002年全世界有31个国家执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国至少1060人;2004年全世界有3797人被执行死刑,其中,97%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至少有3400人被处死。参见大赦国际网站:
http://web amnesty. org.事实上,这个比例近几年已持续下降。
参见杨正万:《死刑的程序限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参见赵秉志:《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参见赵秉志:《中国死刑案件审判的热点问题—以刑事实体法为考察视角》,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2卷(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参见张明楷:《新
刑法与并合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参见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 - 347页。
参见黄晓亮:《故意杀人罪立法模式的完善—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展开》,载赵秉志、郎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
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8页。
参见车浩:《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载《法学》2011年第8期。
参见欧阳玉静:《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的实证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参见赵秉志、钱小平:《2009年我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件评析》,载《刑事法判解研究》第1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参见彭新林:《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10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79页。
参见张远煌:《疯狂杀人背后的深层动因—以药家鑫案为分析视角》,载《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1年第4期(下)。
前引。
参见“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载http : //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11-04/22/c_121336237.htm.访问日期:2011年9月12日。
如果该罪错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反击行为则可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谈不上适用死刑的问题。
参见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参见王成全、秦传熙:《民间纠纷引发暴力犯罪之死刑的司法控制》,载《福建法学》2007年第4期。
前引。
前引。
前引,第364页。
参见前引,第171页。
笔者认为,立法上将自首规定为一种“可以型”而非“应当型”的从宽情节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正如有论者所分析的,自首的动机不一而足,有出于内心悔悟者,有由形势所迫者,亦有基于预期缴获必减之宽典者;对于自首的人,若一律必减其刑,不仅难于获至公平,且有使人恃以犯罪之虞。参见黄村力:《
刑法总则比较(欧陆法比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88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1 -362页。
参见前引,第17-21页。
前引,第93页。
前引。
参见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参见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莫纪宏:《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载《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
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4页。
O. W. Holmes, Jr.,The Common Law, ed. M. Howe (Boston: Little Brown, 【1881】 1963),5.
此处借鉴了北师大刑科院袁彬副教授在其即将出版的专著《死刑民意研究》中的观点,特此致谢。
参见阴建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