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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
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李东海,青岛农业大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博士研究生。
【注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同注释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44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转引自王小玲、高淑燕:《浅谈文化对字体发展的促进及汉字的应变性———由〈汉字文化大观〉所得到的启示》,载《出版发行研究》,2010年第11期。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
张玉敏等:《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版,第84页。
可分离性是指,受保护的艺术性能够与物品的使用性分离开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使用性而存在。参见前注释⑦,张玉敏等书,第89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
“倩体字”,http://www.hudong.com/wiki/%E5%80%A9%E4%BD%93%E5%AD%97(2011-6-14访问)。
关于字库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参见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9期。
张玉瑞:《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9期。
刘春田教授的观点。转引自王坤:《论美术字组的法律问题》,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参见李琛:《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同注释?。 
“倩体字”,http://www.hudong.com/wiki/%E5%80%A9%E4%BD%93%E5%AD%97(2011-6-14访问)。
参见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参见美国判例Eltra v. Ringer, 579 F.2d 294 (4th Cir. 1978),转引自范玮:《字体字型的著作权保护》,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周超、李雨峰、李希同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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