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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会调查权的配置与限定

  

  4.人权保护与比例原则。议会调查也是基于特定公益利益开展调查,政府部门及相关公民应有配合调查之义务,在适当条件下允许其使用强制或限制公民权利措施来保障其完成任务有其合法、合理性。但是具体权力配置中,应充分反映国家权力在公共利益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平衡。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调查机构应做到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保护人权,即使需要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一是要平衡所保护法益或某种受限制的利益;二是要适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23}


  

  四、调查权限定的实证分析


  

  以宪政基本原理为基本指引,结合一些代表性国家宪法及相关议会立法及经验,议会调查权权限限定,可总结如下:


  

  1.调查机构所有权力运行过程应受到议会民主控制。具体体现为:一是须经过议会民主决议或授权才可成立调查机构;二是调查权力行使限制公民权利自由等调查措施,须有议会授权;三是完成调查工作后,调查机构应向议会报告调查材料,报告应由议院议决并作出结论,调查部门不可擅自作出裁决。


  

  2.调查机构成员组成应体现议会民意基础,多数党成员应占优势。议会成员是通过直接民主或者间接选举产生,每位议员代表民意行使代议职能,调查委员会成员从议员中产生,为保证调查权力的民主控制,调查机构成员结构应体现民意要素。现行选举以现代政党制度为基本单位,所以调查组织成员比例中应由多数党占多数,保证议会调查权不被少数派(或少数党)操控。例如,美国委员会主席均由多数党议员担任,其委员会主席掌握很大的实权,没有主席的同意,委员会的听证会、审议会都无法召开。没有他的首肯,绝大多数议案无法在本委员会审议。而且各个委员会下设小组委员会主席也由多数党议员担任{24}。《意大利参议院议事规则》第162条也规定:“意大利参议院设立的调查委员会成员,也要求反映议会各党团力量对比。”


  

  3.调查权应由宪法或立法明文设定。调查委员会职权必须在议会的职权范围之内,议会在对调查委员会授权时,应将授权事项明确。针对超越立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通过议会的特别授权,方可保证其合宪性、合法性;调查委员会调查运行权条款应有宪法条款或基本法条款的依据。特别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条款,虽然公民权利与自由并不是绝对不可限制的,但立法机关职能特殊,并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因此立法不能任意扩大议会此权限,除非得到宪法明确授权,否则该法不符合宪法原理及精神,构成违宪。以传讯公民取证为例,各国的议事规则采取非常克制的态度,即便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其强制权,也要求传讯要求得到议会的同意,而非由调查委员会独自、任意行使,且进一步限制公民权利条款并不可见。我们注意到,《英国贵族院议事规则》规定:“特别委员会在它需要时可以传讯取证”{25};意大利甚至规定参议院及代表院成立的调查委员会享受与司法机关相同的权力,并受相同的限制。两者之所以与各国议会规则有较大的差别,前者与英国作为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密切关联;后者意大利调查委员会授予了司法权同等权力,有宪法上的依据,实质上得到了宪法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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