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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4.实践先行、立法跟进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是基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建立起来的,我们看到的图景常常是实践先行,特别是司法实践先行,然后对实践经验加以总结,立法跟进,固化规则。从法源上讲,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两大类,法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主,同时更有大量的规定存在于司法解释中,这些司法解释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立法的先导,它们基于立法又超越立法,构成了对立法的细化和立法缺陷的补充。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许多司法解释含有不少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198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大量司法解释,不仅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且大多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概括,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这些司法解释,不但为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指南,也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经验,可以说从司法解释角度创造性地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度。


  

  5.民间立法推动官方立法


  

  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程中,民间立法的推动功不可没。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2]并发挥影响是最为突出的表现。


  

  为了推进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1993年深圳年会上决定起草示范法,并成立了以韩德培教授为召集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后经过7年的反复研讨和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定稿是第六稿,2000年示范法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示范法是中国第一部由学术团体拟订出来的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该示范法共分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权、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四章司法协助、第五章附则,共有166条,每条条文都附有适当的说明。示范法的重要特点在于:其一,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二,示范法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其三,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示范法出台之后,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先后被翻译成英、日等国文字,在国外出版和国际着名的《国际私法年刊》上发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示范法通过民间立法的形式有效地推动了官方立法的进程,比如,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就是在参考示范法的基础上拟定的,不少条文实际上复制了示范法的条文。所以,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示范法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成果。


  

  (三)主要不足和缺陷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一些不足和缺陷:


  

  首先,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不系统。所谓“不系统”,是指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散布在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中,不仅分散、难成一体,而且不便于统筹兼顾,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比如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等,难于作出统一的规定。有时即使有规定,又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比如民法通则142条票据法95条海商法268条都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即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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