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及处罚问题

  

  前文提及的很多问题,在财力比较充裕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解决的。对海盗进行审判和处罚,获益的是整个国际社会。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成本与收益相对称的角度,国际社会理应分担审判和处罚海盗的成本。毕竟,索马里海盗的非法行为损害了所有国家和国际法律秩序,解决对海盗的“有罪不罚”或一放了之的问题是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反之,完全由捕获海盗的国家承担该成本,未免失之过苛。这些国家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或好处,很可能会采取极力回避的态度—不进行相应的审判和处罚。由此一来,最终受损害最严重的还是整个国际社会。因此,建立信托基金,由各国捐款资助推动起诉和监禁那些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是比较公平和有效的做法。此外,为了支持有关国家依法有效审判索马里海盗,联合国、非洲联盟、欧洲联盟和其他国际组织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以培训索马里或其他欠发达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狱警,使这些国家有能力审判及处罚海盗。


  

  (二)进行国内法改革,落实《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没有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这成为阻碍有效起诉海盗行为的第一个障碍。对此,联合国《秘书长关于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46段指出:“安理会重申,所有国家需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盗行为的规定纳入其国内法。”根据该《报告》,这包括实体性的国内法改革和程序性的国内法改革。实体性改革包括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此,比利时、法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已着手进行这一立法改革进程,以便使其刑法适应打击海盗的需要。此外,比利时、法国、荷兰等国已对海盗行为采用普遍管辖权。程序性的国内法改革包括通过一项遵守国际人权法并与操作方面限制因素相协调的海上拘押法律框架,加强证据收集。证据问题是制约各国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难题,《报告》的第8-10项建议对此提出了若干富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包括拟订关于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船只行为的国际示范案例报告、协助起诉意图实施海盗行为的个人、提高对需要受害者及其雇主作证的认识、鼓励以视频会议方式提供证词。[11]


  

  国内法改革也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海盗的基础。如果有关国家本身没有惩治海盗行为的相关立法,那么国际合作将无从谈起。很难想象一个未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国家,能和一个将海盗入罪的国家有效地展开合作,光是嫌犯引渡的问题双方就很难展开对话。


  

  (三)加强国际合作,积极配合受害国对海盗的管辖


  

  海盗行为尽管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罪行,但历来都是由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对此进行管辖。正如前文所言,受害国是有动力彻底追究索马里海盗法律责任的,任何国家都不会比受害国在权利救济方面表现得更积极。即使有的国家无意为他国伸张正义,但自己却不大可能忍气吞声。只要经济实力许可,受害国一般不会轻易放过海盗。前文所述的2010年德国审判索马里海盗和2011年初韩国起诉索马里海盗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受索马里海盗危害较大的国家,往往是一些海上贸易大国,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本身有一定经济实力而受到海盗行为侵害的这些国家,一般会比其他国家在追究海盗罪行方面表现更积极。同时,基于受害者的身份,在调查举证方面也相对便利,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由受害国追究海盗罪行的做法,是十分可取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