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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而对于普通广告经营企业,虽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但是受限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其并无有关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出版单位资质,故实际经营中无法从事以上列举的传统媒体广告的发布活动,但是可以从事其他媒介或场所的广告发布活动,例如发布户外广告。


  

  2.新媒体广告经营者


  

  新媒体广告业务经营者一般是指以互联网、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移动电视等作为广告发布媒介(场地)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例如各类大众门户网站、以分众传媒为代表额楼宇电视广告播放系统。新媒体广告业务经营者首先应当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牌照(经营许可证)。


  

  根据前述《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此类新媒体广告经营者目前未被要求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但是将来是否会将其纳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主体资质和广告行为规范有特殊规制,但是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例如北京市工商局曾在2001年曾出台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但是,实践中上述暂行办法在2005年《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是否得以继续执行则存在疑问。


  

  3.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广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须由广告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有关审查要求散见各法律、法规,内容庞杂,亦非本文讨论范围,在此不再赘述),一般并未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殊商品广告而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本身有特殊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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