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土地作为一种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附随其上的资源利益是否仅仅属于直接的权利人?理论上一般认为,资源利益应当属于社会。正如有学者所言,“因经济政策变化导致的土地开发利用从而使土地增值,增值的偶然性与社会政策变化的公共性决定其不能全部归益于土地权利人”。{10}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来说,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国家或者社会对于其流转所产生的增量利益是否有权分享。
第二,流转收益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合理的。通过宅基地流转来实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目标,离不开流转收益的公平分配。因为,任何制度除了要满足其对效率的追求之外,不应该忽视另一个不同于效率目标但同样重要的目标,那就是为了达到一个“公平”或“正义”的利益分配。
在实践中,宅基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是个棘手的问题。天津在推行“宅基地换房”的试点中,就因为农民对收益分配格局不满而落入尴尬境地。据媒体披露,因为农民对政府推行的“宅基地换房”中的换房面积不满,自“2008年5月开始,华明镇贯庄村866户、3368名村民委托了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欲起诉贯庄村委会、华明镇政府和东丽区政府;提起同类诉讼的还有华明镇的赤土村。”{11}同样作为宅基地流转试点之一的重庆,其是如何处理流转收益分配问题的呢?《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在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应当说,重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在流转收益分配上的话语权,避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方面主宰收益分配从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种进步。我们知道,要想通过协商来达致流转收益的公平分配结局,就需要协商双方的博弈能力大致相等。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大多数农民的博弈能力还较弱,无法与集体经济组织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流转收益的分配也很可能会造成农民合法权益的减损。所以,流转收益如何分配方是公平、合理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作者简介】
曹泮天,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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