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作为土地的宅基地,其更多地凸显着保障农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功能,而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其作为生产要素而应具备功能的生存空间。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功能如何发挥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富有效率的生产要素配置,将直接提升生产要素的“产出率”。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已经证明,现阶段要实现一种最富有效率的生产要素配置,就必须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配置。当下,对于农民而言,宅基地更多地只是被当做一种保障其居住权的载体而存在,而无法实现其生产要素的功能。应当承认的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宅基地肩负的生存保障功能将越来越弱化。因为,大量的农民已经或将要离开农村在城市“安家落户”,所以,这部分农民的房屋被“抛弃”将不可避免。对于已经进城的农民来说,宅基地就不具有生存保障的功能。然而,禁止自由流转的制度安排又阻碍了宅基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发挥。所以,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平衡其生存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冲突。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出路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的困境实质上是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的折射。自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所以,困境并不代表绝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要走出自身的困境,必须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置放到“统筹城乡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中方能寻求到光明的出路。
(一)重塑宅基地使用权,彰显物权特性
虽然物权法已经将宅基地使用权确定为用益物权,但如前文所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权能并不充分的用益物权。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市场经济为背景构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以宅基地最大效益的实现为宗旨,但宅基地最大效益的实现首先要为使用权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权利实现方式,例如自己使用、出租、转让等。”[7]然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仅仅配置了占有、使用的权能,这就应该极力扩展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使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从权利的性质来看,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从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法律对两者的确认或者说保护理应平等对待,本不应该因为两者原权利人的不同而区别待遇。
重塑宅基地使用权,核心是要充分彰显其物权特性。对于关涉土地的权利配置来说,必须要考虑土地权利配置本身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土地权利配置是否公平,直接关涉到社会公平。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国情来说,其原因就在于城乡二元的权利配置结构,这之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土地权利配置不公。从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较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权利配置的不公。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完全的权能,基本上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则受到压缩,其物权属性彰显得并不充分。土地权利配置注重效率,则有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其权利配置则没有考虑效率目标,因为它基本上是从维护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秩序而出发的;同时,更多地看重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而忽视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所具有的提升效率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