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讲,倘若政府对于网络视听的管制没有充分履行其责任,或现行权利保护的规定不能在国家的层面得到实现,则纵使整个中国网络世界中没有任何的网络视听内容,人们的精神健康和基本权利仍然可能得不到保障,因为人们仍然有可能谋求到其他“堕落”或者“侵权”的机会和途径。
从主流立宪主义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于网络视听的政府管制,一般并不采用许可制。尤其是,当政府管制的目的主要是要对网络视听之内容进行限制时,这种管制更是很难通过宪法上严格审查基准的审查。为此,无论是美国的《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 DMCA) 、《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CIPA)和《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还是日本最近通过的《整备青少年网络环境法》和拟修订的《着作权法》等法律,其核心都在于强调政府对于网络信息内容进行技术性规制的责任之上,而非切换至许可环节等或然性问题之中。
四、结语
基于现代宪政秩序的体系性架构,国家固然可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福祉而展开积极的管理。然而,鉴于国家的各种管制手段,其在终极的意义上都可能对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形成妨碍,因此这些管制均须接受宪法上的审查。
在本质上,对于网络视听管制的许可性规定,实际上乃反映出我国对于精神自由进行高强度管制的国家特性。这种管制,其实在于通过对精神自由的国家干预,达至对公民精神或人格形成的导向效果。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网络视频管制的有关规定显然难以在“保护人们的精神健康”或“防止盗版侵权”等目的下获得合宪性基础。并且,对于网络视听采用事前许可制式的管制,其在手段上的确存在违宪之虞。
另外,对于我国现行的网络视听管制规定而言,即使其管制的目的与管制手段均可被假定为具有合理性与宪法上的正当性,其之合宪性问题仍然存在问题。盖因为《规定》在法源的类型上并非是狭义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国务院部委所制定的“规章”。根据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采用法律的方式来进行,此即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对于网络视听的管制,由于其在管理的层面上涉及到广电总局、原信息产业部、中宣部、文化部、法制办、工商局、公安部门以及国家安保部门等诸多部门的协调互动,而在规制的层面上又涉及到公民的职业自由权、政治监督权、信息自由、文化自由、表达自由、个性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类型,为此更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进行统一规定。
【作者简介】
陈运生,单位为浙江大学。
【注释】我们国家互联网的管理目前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目前,国家广电总局、原信息产业部、中宣部、文化部、法制办、工商局、公安部门以及国家安保部门等部门都在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各自职责之界限并不是很清楚,而在具体问题的处置方面,意见、分歧也比较大。
针对BT类网站被封闭一事,网易科技发起过一项网络调查。有18208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仅有4.1%(747票)的网友赞同封杀BT下载网站,而表示“不赞成”的网友占95.9%(17461)。以上数据,可参见http : //vote.tech.163.com/vote/results.jsp?voteid=41768 , 2010年4月27日访问。
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参见国家广电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8/02/03/200 80505151040350215.html,2010年4月8日访问。
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法益衡量的结果可以导出一个“附条件的优先关系”(conditional relation of precedence),而根据这个“附条件的优先关系”,则可以得出基本权利的适用规则。See, 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rans.by Julian Rivers,New York: Oxford Univ. Press,2002 , p.52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
宪法》(下册),周宗宪译,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67页。
参见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修订:《
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BverfGE 7,198ff.
BVerfGE 7,377.
有关德国职业自由上的三阶审查基准,较具代表性的研究可参见李惠宗:《德国基本法所保障之职业自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有关职业自由保障判决之研究》,载《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七)—职业选择自由与工作权》,(台湾)“司法院”秘书处1997年版,第23页。
参见法治斌、董保城:《
宪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73页。
同注。
BverfGE 30,29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