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生态环境法远比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更开放,能够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传统环境法的原理下,诸如人类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9]自然灾害防治、[10]能源法、[11]气候变化应对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是难以包容的,生态环境法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有些属于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研究专著空白的,例如,李艳芳教授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12]李延荣教授的《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13]周珂教授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14]竺效副教授的《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15]这些专著着眼于现当代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率先抢占学术高峰,大大提高了教研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事实上,也正是人大环境法第一次将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法纳入环境法体系,在能源法、气候变化应对法制研究[16]等方面较早形成系统性的成果并处于国内较领先的水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科,不仅重视与传统部门法学科的结合,同时关注相关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情况,如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的结合、环境法和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研究、以及环境政策科学方面的研究,环境法教研室与民法学界、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国际法学界均有合作科研项目和成果。
二、环境法基础理论特色与贡献
人大环境法教研室在环境法基础理论领域提出如下学术观点,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一,在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环境法调整论提出了质疑,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7]
第二,对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环境法是追求人与自然重新协调的法、环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张。[18]
第三,对环境权进行深入研究,并对环境权与发展权、生存权的关系进行探讨。[19]主张环境权的创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环境权利可与物权法更广泛地结合,特别是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来创制“环境区分所有权”。这种区分所有权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家园意识,赋予其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权利和成员参与权利,使环境权利成为具有类似物业管理性质的财产权利、管理权利、民主权利及合同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也更有利于理清与环境相关的产权关系,并提升其法定化程度。[20]
第四,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张我国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制度上的基础和保障。[21]
第五,提出要正确地解读“协调发展”原则的确切内涵,在“协调发展”原则的重心问题上,强调“协调发展”原则的重心是“协调”。[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