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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


  

  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小产权房多集中在市郊,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开工建设到出售交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有关部门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能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在2000年前后,各地的小产权房还不敢公开销售,多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君子协议,以村民的名义购买,过户只能偷偷在村委会进行;现在,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完全公开化,开发商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明确告诉对方是小产权房,也不再虚假承诺将来可以办市证。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公开销售小产权房,也与政府部门查处不力有关。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违规审批小产权房的建设,甚至一些乡镇政府公开发放房产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四)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与政府心理对抗的结果


  

  尽管有关部门不断发布对小产权房的禁令和购房警示,但是公众的购买热情却丝毫不减。究其心理原因,是购房人拿法不责众的心态与政府的决心对抗,其心理是:反正有许多人购买小产权房并居住,政府总不会强制拆除;如果政府强行拆除,这些居民就无处可住,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购房者还认为,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形成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政府没有严格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出售,所以在强制拆除时也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事实也证明强制拆除的极少,即使强拆,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如2009年8月,为配合济南西客站的建设,济南市拆除了槐荫区“格林小镇”的25栋小产权房(业主2006年购买时的价格为132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的商品房价格),拆除时业主获得的补偿多为原购房款加10%的退房奖励[5]。类似的现实客观上也助长了公众购买小产权房的信心。总之,这种公众与政府的心理对抗是十分危险的,它不仅表现了法律制度长期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严重影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实现。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


  

  从以上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我国二元制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他诸如高房价、政府监督不力等原因,均为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次要原因。对于国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利益。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而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基于交易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对于集体土地而言,据现行制度,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者身份从土地增值中获得的收益却是相对较少的,为实现自身利益,一旦有机会从土地中获得更多利益,农民集体便不惜突破现行制度,这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体现,从理论上讲是无可厚非的。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使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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