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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

  

  以上种种变化的内在趋势就是逐步弱化国家在犯罪控制中的主导地位,弱化刑事措施的本位作用;反之,就是提高社会在犯罪控制中的地位,成为与国家平行互补的主体,强化非刑事措施的作用,实现、巩固从犯罪抑止到犯罪预防、由一元论向二元论拓展的犯罪控制模式变迁,[88]以“社会+非刑事措施+犯罪预防”模式校正我国现行的“国家+刑事措施+犯罪控制”模式,达成“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的治理分工”,[89]形成国家/社会二元主导型犯罪控制模式。


  

  就本文论题而言,犯罪控制模式的二元化转变可以为犯罪人(现实的与潜在的)营造有利的(再)社会化环境。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其实也需要再社会化,复归社会。因为,(1)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的心理失衡必须被回复,(2)因对犯罪处理不当而导致的被害人不满、对法律丧失信赖,必须以适当方式抚平、恢复,(3)被害人必须得到国家、社会的理解、关怀、尊重以及支援,否则被害人将永远陷于被害境地而无法重返正常生活,从而成为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从更深的层面来说,这一过程反映了公力救济在困顿之际向私力救济[90]的适度妥协。正如前文已述,历来的权利救济方式都是公力救济。但是物极必反,20世纪中叶以后要求在犯罪处遇中重视被害人主张的呼声越来越高,以及当代刑事政策科学对犯罪现象及其对策的认识“由片面的科学到全面的充实”,[91]都使得这一垄断性局面逐渐发生改变。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妥协只是“适度妥协”。因为,(1)我们已经不可能返回完全依靠私力救济抗制犯罪的时代了。几千年来国家垄断刑罚权的犯罪控制模式虽然具有不少弊端,但是其优越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公力救济否定的是私力救济状态之中的以权利人的个人意志为导向的权利实现方式”。[92]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因个人差异而产生的惩罚标准的恣意,为统一、公正的惩罚标准确定了前提;同时也以成本较低的救济模式取代了成本较高的救济模式。[93](2)妥协的方式其实是国家权力的自我克制以及对社会承担相应犯罪控制职责的认可、鼓励。一方面,回应社会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减轻自身负担,把自己不该做、做不好、做不了的事务交给社会、个人,而把自身资源集中在自己能做好的事项上。因此,妥协是有限度的,底线是国家的权威不容质疑、否认和侵犯。如此“适度妥协”的最终结果就是,“国家”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犯罪控制网络愈加严密,社会的“规训化”程度也更高了。[94]


【作者简介】
李强,法律自由人。
【注释】参见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3-34页。
参见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变迁的社会过程》,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12-13页。
林国基:《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1页。
参见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4页以下、第152页以下。迪尔凯姆与涂尔干是Durkheim的不同译名,本文除引注外统用涂尔干。--笔者注
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89页以下、第183页。
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页。
集体意识是同一社会的成员的共同信念和情感的总体。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是对法文conscience collective的英译。但在法语中,conscience大致包括了英文conscience(良知)和consciousness(意识)的含义。因此,也有学者主张译为collective conscience,以体现这一概念对伦理学含义的侧重(参见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及该页注9。
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3-107页。
Steven Lukes & Andrew Scull, "Introduction",in Steven Lukes & Andrew Scull ed., Durkheim and the Law, 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 Ltd., 1984, p. 9.
此处英文原文为transcendental,为与机械团结社会中集体意识内容的高度宗教性相对应,笔者将之译为"超验的",而非通常所译之"先验的",后者的哲学认识论色彩过浓。
参见 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74页。
参见 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75页。
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4页。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7页。
参见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1页以下。
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370页。
参见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变迁的社会过程》,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13-15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页。
参见涂尔干:《第2版序言:对职业群体的几点评论》,载《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44页。
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2页。
这是笔者生造的词:society→societal→societalize→societalization,以区别于socialization,强调另一个意义维度。
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变迁的社会过程》,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1页。
参见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302页。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狭义的社会秩序正是社会团结的要素之一,而广义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团结同义。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0页。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
周光权:《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16-20页。这也就是笔者使用"社会团结"而非"社会整合"的原因。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7页。
参见渠敬东:《失范理论大纲》,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1页。
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3-274页。
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参见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1-270页。
参见罗伯特o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264页。
参见罗伯特o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273页。
罗伯特o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罗伯特o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参见罗伯特o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以下。
Robert K. Merton, "Anomie, Anomia, and Social Interaction", in Marshall B. Clinard ed., Anomie and Deviant Behavior, The Free Press, 1964, pp. 226-227.
参见金其高:《中国社会治安防控》,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2页。
参见渠敬东:《失范理论大纲》,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1-362页。
渠敬东:《失范理论大纲》,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358页。
这一逻辑序列仅仅是一种理论概括,现实中它们其实是并存的,甚至是互为因果的。
参见赵宝成:《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关于犯罪及其控制的政治经济学思考》,载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0页。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参见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翟中东、孙霞:《试评当代本土犯罪控制主张》,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7期,第8页。
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索尔斯坦·塞林:《恩里科·菲利:他的一生及其学术》,载马林诺夫斯基、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等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结构本身具有承受、消化失范的能力,结构性条件不同这一能力也不同。参见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至411页。
参见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包含犯罪预防在内的广义犯罪控制概念可参见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赵宝成:《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关于犯罪及其控制的政治经济学思考》,载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王牧:《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3页;陈正云、许道敏:《论预防与惩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第3-9页。
参见韩轶:《刑罚预防新论》,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68-72页。
唐忠新等主编:《社区防控犯罪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根据与本文不同的要素划分而建构的刑事政策模式类型可参见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以下。
参见王牧:《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第3-4页。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其实,在一般预防研究中,被害人往往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这是因为我们假设被害人内心中存在报复欲望--一旦代替私人惩罚犯罪人的国家对犯罪人的处理没有满足被害人的要求或者国家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安抚,使被害人失去对法律、国家、公正的信赖,被害人即产生亲自实施惩罚的欲望,而这种惩罚欲望的对象有时并不限于犯罪人本人。对于如何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可参见田思源:《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第78-82页。
张远煌:《论刑法调控与犯罪生成》,载《法学》2004年第6期,第61页。
张远煌:《论刑法调控与犯罪生成》,载《法学》2004年第6期,第60-61页。关于法律控制与非官方社会控制的相互消长关系,参见唐纳德·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苏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0页。
贺海仁:《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36页。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7页。
黎宏:《刑事和解:一种新的刑罚改革理念》,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13页。
贺海仁:《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33页。
参见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29页。
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参见邵磊:《对建立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8期,第148页。
参见唐忠新等主编:《社区防控犯罪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5、6章,第113-195页。
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3页。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
参见唐忠新等主编:《社区防控犯罪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章,第53-112页。
参见朱利安·勒·格兰德等:《社会问题经济学》,苗正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0页。
参见王均平:《我国社区犯罪防控模式的反思及重构》,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第99页。
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31页。
参见黄京平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第108页。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还可参见黎宏:《刑事和解:一种新的刑罚改革理念》,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13-18页;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138-142页。
杜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第102页。
参见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59页。
参见田思源:《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第82页。
张远煌:《刑事政策观之时代精神解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第27-28页。
参见卢建平、莫晓宇:《刑事政策体系中的民间社会与官方(国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第69-76页。
本文使用的"私力救济"指权利的非国家性救济,并非仅指权利的个体性救济,还包括权利的社会性救济;在适用范围上,包括权利救济的一切方面。关于纠纷解决层面的"私力救济",可参见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张远煌:《刑事政策观之时代精神解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1期,第29页。
贺海仁:《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37页。
一旦公力救济成为垄断性的制度化权利救济方式,其成本也将上升。这就是在公力救济普遍存在的当代,人们仍然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参见徐昕著:《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以下)。
对此的详细论述,参见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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